员工泄露薪资信息被解雇?仲裁委:公司补偿2.7万,法院这样判

2021-09-13 15:19:39 每日经济新闻 微信号 

  不久前,话题#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冲上热搜。有网友自述称,因向同事打听工资,第二天就接到公司辞退通知。

  天津一家公司员工因为泄露薪资信息被解雇,公司是否违法?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仲裁委:公司补偿2.7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入职XX集团有限公司,岗位先后为薪酬管理专员、员工关系专员系员工。

  公司《考勤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集团薪酬体系及员工个人工资属公司内部机密,所有有工资知情权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理由向工资知情权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或泄露他人工资”。详细情况说明为:李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

  2017年9月21日,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16日,因双方劳动争议,李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3.57元×7.5(月)=27401.78元。

  一审法院: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过于严苛。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认为因李某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无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

  本案中,即使李某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严重。故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公司上诉:工资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怎么不能解雇?

  公司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工资薪酬保密制度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足以达到严重程度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李某泄露个人薪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从公司主张的李某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李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令其给付李某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段炼 杜波

  校对|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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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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