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 11月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起诉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被告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邮箱账号、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并开设网店,将这些信息对外出售。去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获得收益1.4万余元。这些信息包含公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四川、河南、山西等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经他人同意,获取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上述个人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被告刘某在庭审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愿意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法官沈堃表示,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利用无处不在。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实施,为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提供了法律指引,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司法机关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各项工作,严厉打击侵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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