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称,《实施细则》中关于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的业务暂不实施。
今年5月13日,《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已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分析认为,做市商将需要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有助拓宽券商业务边界。同时,引入做市商有利于提升科创板流动性与活跃度,并有利于增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值得注意,实施细则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上交所备案,可以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这说明做市业务并非下周一就开始,相关机构还需进行备案、申请等准备工作。
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
《实施细则》共有五章28条。关于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实施细则称,鼓励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科创板股票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实施细则要求,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做市商以约定申报方式,借入其参与科创板股票跟投的子公司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应当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和风险隔离,不得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设立专门做市交易业务团队
同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做市商总体要求、业务申请与备案流程、做市商义务、权利、评价、退出、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技术系统、监督管理等方面。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在竞价交易制度基础上引入竞争性做市商机制的混合交易制度。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按照《科创板股票做市实施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指南要求,做市商应当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交易业务的负责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交易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市交易业务部门应当具有专门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团队,设置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岗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交易业务部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时,不得外包做市交易业务,或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
设置差异化的做市义务指标
在做市商义务环节,考虑到不同科创板股票在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的差异,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进行分类,并据此设置差异化的做市义务指标。
每年6月初和12月初,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流动性、波动性综合考量后进行预先分类,并向相关主体公布。依据过去半年(分别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及本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市场表现,包括日均换手率、日均成交额和日内波动性等指标,将科创板股票预先分成“高”、“中”、“低”三类。6月初分类结果适用于本年度6月21日至12月20日,12月初分类结果适用于本年度12月21日至下一年度6月20日。
其中,新股上市后默认分类为“中”。同时,以5月31日或11月30日为基期,截至基期上市交易未满15个交易日的股票分类结果默认为“中”。例如,股票A于2022年5月15日上市,则自上市日至2022年12月20日适用分类“中”。
在进行做市商评价时,按“高”、“中”、“低”三个类别划分三个评价标准,分类越高的类别评价标准越严格,分类越低的类别评价标准越宽松。
建立做市商隔离墙机制
禁止内幕交易
《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指南》提出,做市商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做市交易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明确的岗位分工和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做市商应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墙制度,将做市交易业务与可能形成利益冲突或利益密切相关的经纪、自营、保荐、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在账户、资金、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进行分开管理,有效隔离。
具体要求包括,使用指定的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交易业务资金与自营业务资金、客户资金严格分离,独立运作;建议做市交易业务部门的交易岗与风控岗实行专人专岗;做市交易业务办公场所与其他业务办公场所应有效隔离,建议进行物理隔离、实行门禁制度;做市交易业务与自营、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部门的业务交流,应做好相应留痕工作;做好跨墙人员管理,需要处于信息隔离墙另一侧的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事先向合规部门申请;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不得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未公开信息。
此外,做市商及其做市交易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包括与同公司自营业务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市交易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其他操纵或干扰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王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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