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频现减持,并在今年期间,减持比例达到5%仍继续减持,北化股份(002246)第二大股东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近日被深交所下发监管函。
据深交所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对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33 号,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减持的情形。
2022 年 9 月 7 日,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期间,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北化股份 33,439,600 股,占北化股份总股本比例为 6.09%。
深交所表示,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化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在累计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深交所表示,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其中,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3.4.2 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北化股份股东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在2018年期间频繁增持,即2018年6月8日至6月20日,先后9次增持,合计增持6065700股(约606.57万股)。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北化股份前五大股东分别为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8.06%)、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2.19%)、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24%)、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持股5.59%)、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持股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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