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拟上市之“第三子”大族富创得曾被列为被执行人:终审裁定一个多月仍未执行、终被法院冻结、划拨万余元

2022-11-30 11:24:35 和讯网  陈述一

  作为大族激光(002008)拟分拆上市的第三子,即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曾被列为被执行人。据悉,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列为被执行人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终被驳回,时隔一个多月仍未履行执行义务,最终被法院冻结、划拨万余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诉陶某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6057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陶某辉任职期间工作差错较多,对大族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陶某辉有编程经验,但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陶某辉隐瞒了之前岗位工作时间不足两年及编程经验不足的事实而获得此次录用机会,大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大族激光拟上市之“第三子”大族富创得曾被列为被执行人:终审裁定一个多月仍未执行、终被法院冻结、划拨万余元

  被申请人陶某辉辩称,不同意大族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其之前岗位入职时间有据可查,从未捏造过,大族公司所提理由并无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大族公司提出陶某辉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认为陶某辉任职期间工作差错较多,不服从编程相关工作安排,且因隐瞒了其之前岗位工作时间不到两年及编程经验不足的情况而获得录用机会,然上述理由均实质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大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6057号裁决的申请。大族激光拟上市之“第三子”大族富创得曾被列为被执行人:终审裁定一个多月仍未执行、终被法院冻结、划拨万余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时间显示为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然而,时隔一个多月后,大族公司仍未履行执行义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陶某辉与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陶某辉与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6057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大族激光拟上市之“第三子”大族富创得曾被列为被执行人:终审裁定一个多月仍未执行、终被法院冻结、划拨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为大族激光控股子公司,并在今年11月19日披露拟被分拆上市。需要注意的是,自第一家子公司大族数控在今年2月份上市以来,截至11月30日,大族激光继续披露了拟分拆另外两家子公司上市的信息,即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封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族激光拟上市之“第三子”大族富创得曾被列为被执行人:终审裁定一个多月仍未执行、终被法院冻结、划拨万余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资讯网)

(责任编辑:黄金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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