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职责,保障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维护稳定市场秩序,3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行政处罚案例。
其中,案例四为晋安区某内科诊所哄抬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案。2022年12月12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核查时发现,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某内科诊所销售给消费者四盒连花清瘟胶囊,销售单价为100元/盒,进价为20.2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存在哄抬价格的情形,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今年1月11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00元。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该案当事人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哄抬物价,大幅提高群众急需药品的售价,案值虽小,但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此案得查处,有效地震慑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为福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品案。2019年7月22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核查时发现,当事公司委托生产的固体营养粉,经抽样检测含有“格列本脲”(药品)。格列本脲属于药品,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格列本脲”的胰之初植物蛋白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2022年5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33万元,没收“胰之初植物蛋白粉”111盒。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格列本脲属于降血糖药物,需遵医嘱服用,消费者如购买食用含格列本脲的食品可能会诱发其他疾病,对身体造成伤害。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添加有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对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为本次发布案例中,罚款金额最大的一起。2022年4月12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时发现,台江区某化妆品店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和药品,当场查扣多肽嫩肤套5盒、水光枪针头120个以及大黄(麻药)6罐。经查,当事人销售大黄(麻药)138罐,销售金额为23245元;销售利多卡因乳膏(药品)金额为23245元,未售金额为101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且涉案金额较大,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局将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针对当人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今年1月16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大黄”6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45元,并罚款人民币225万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7.32万元。
据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介绍,该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和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药品,且货值金额较大、性质严重,极易造成重大医疗风险。消费者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按医嘱使用,确保安全。
此次公布的另外七起案例分别是: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福州市马尾区某文具店恶意诱导未成年人消费案 、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虚假维保电梯案、福清市某教育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学科类培训费案、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福州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永泰县某日用百货商店违法销售“盲盒”案。(林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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