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6月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意见》明确,要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大中型以上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
同时,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技术装备和科技创新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政策密集部署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今年以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促消费、稳投资的重要政策抓手:
2月,工信部等八部门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提出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
4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上线运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提高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5月1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6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推动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合理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充电桩建设用地、电网支撑等保障工作。
6月15日,工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配合完善充电设施布局,推出充电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家能源局新闻发言人梁昌新此前指出,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年增长数量达到260万台左右,累计数量达到520万台左右,同比增长近100%。其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增长约65万台,累计数量达到180万台左右;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增长超过190万台,累计数量超过340万台。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意见》指出,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网络布局,要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建设互联互通的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
其中,在城际充电网络建设方面,《意见》明确,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设计标准与建设管理规范。同时,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
在城市充电网络中,要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
此次《意见》再次提出要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
发改委、能源局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指出,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安装共享难、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的释放。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机关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对于居住区和公共区域等重点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部署。
《意见》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在公共区域,《意见》明确,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
《意见》要求,要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运营服务水平,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制定实施统一标准,构建信息网平台,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在建设运营层面,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
阶段性减免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
《意见》指出,要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
此外,《意见》还要求要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模式,实施城市停车、充电“一张网”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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