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一幕!银行支行副行长收入仅几百元,准备外出打工被开除…法院判了

2023-07-22 15:27:35 券商中国 微信号

近期,这则劳动争议判了!

因绩效工资延期发放,某农商行支行副行长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只有几百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之下,准备外出打工,却遭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并未支付。

提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这家银行被这位副行长告上法庭,索要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谋打工被银行辞退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到被告辽宁某农商行处工作,先后从事柜员、机关科员、会计、支行副行长等职务。

从有法律依据的资料来看,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因王某某职务发生变动,辽宁某农商行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自2021年6月起对原告当年绩效薪酬试行部分延期支付,此部分工资分三次兑付,第一次兑付时间为2022年年末。

2022年5月1日起,王某某未履行银行的请假手续旷工超过15天。2022年7月15日,该农商行依据《关于员工纪律劳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王某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为由,报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此期间王某某未到该银行处工作。

2022年年末,该行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未向王某某支付延期支付工资。

王某某表示,因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只有几百元,还要延期支付,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准备外出打工,银行以他旷工15天为由将其辞退,并有相关劳资人员承诺可支付延期支付的工资,并领取失业救济金。

然而,银行却以被辞退人员不予兑付延期工资为由拒绝兑付,王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提起上诉被驳回

原、被告因工资、保险及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原告王某某向该地域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23)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农商行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为:2022年7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支付延期支付工资。

对此法院分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021年10月25日,被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被告制定上述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被告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决定不予兑付原告延期支付工资36092.36元,该规章制度的性质系因原告“合同期未满擅离岗位”,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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