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微信号10月12日消息,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巡视员潘贻明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贻明利用担任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贻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江西新闻联播视频号
潘贻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广东河源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普通班学历。曾任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他一直在江西赣州任职,1996年至2011年期间任石城县委书记,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2015年2月,退休。
退休7年后,即2023年4月20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潘贻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7月19日通报,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贻明被开除党籍。通报称,潘贻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滥用职权、退而不“休”,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意识淡漠,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搞权钱交易,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贻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1972.02-1976.01 龙南县南亨公社罗田大队知青
1976.01-1979.01 江西师范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生
1979.01-1980.11 赣州地区教研室教研员
1980.11-1984.10 赣州地区教育局秘书科科员、副科长
1984.11-1989.06 赣州地委办公室干事、秘书、秘书科科长
1989.06-1992.09 赣州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2.09-1994.12 赣州地委政研室主任
1994.12-1996.01 赣州地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1996.01-1997.01 石城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7.01-1999.08 石城县委书记
1999.08-2004.04 会昌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1999.08-2001.07参加华东师大人文学院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业;2001.03-2001.07参加中央党校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
2004.04-2005.12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会昌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12-2006.11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6.11-2011.09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
2011.08-2015.01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
2015.02 退休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最高检微信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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