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未按承诺分红遭警示 上市近7年主业毛利率下降19个百分点

2024-06-17 14:53:10 和讯股票  高文珣

  6月16日晚,兆丰股份(300695)发布公告称,因未按《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公司于6月1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同时,针对上述未履行丰厚承诺的事情,深交所当晚也向兆丰股份下发了监管函。

  对此,兆丰股份当晚紧急披露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拟于2024年中期实施现金分红,并表示“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没有兑现的分红承诺

  资料显示,兆丰股份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及底盘系统相关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涵盖各类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分离轴承等汽车轴承,以及商用车底盘系统零部件和新能源电动车桥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7年9月8日,兆丰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62.67元,公司控股股东是杭州大兆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孔爱祥、孔辰寰,二者为父子关系。

  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的“股利分配政策”中,兆丰股份承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Wind显示,2017-2019年,兆丰股份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2.05亿元、1.96亿元和2.14亿元。

 

  从分红的数据来看,2017-2019年,兆丰股份的现金分红金额分别约为1亿元、0.67亿元、2亿元,占当期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8.79%、34.03%和93.38%。

  但是,2020-2023年,兆丰股份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1.60亿元、1.26亿元、1.65亿元和1.84亿元。

 

  浙江证监局发现除2021年(分红1276.74万元,占当年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10.12%)之外,其余年度兆丰股份均未履行上述的分红承诺。

  浙江证监局认为,兆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兆丰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深交所也对兆丰股份下发了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市近7年毛利率下降19%

  在上市之初,兆丰股份一度被卖方机构誉为“轮毂轴承单元隐形冠军”。

  上市当年,即2017年,兆丰股份就实现了营业收入6.08亿元,同比增长18.99%;实现归母净利润2.05亿元,同比增长3.18%。

  但是此后数年,兆丰股份的营收与净利润起起伏伏。

  2023年,兆丰股份实现营业收入8.06亿元,同比增长52.66%,较上市当年营收增长了1.98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84亿元,同比增长11.60%,但是1.84亿元这一业绩数据要明显低于上市当年的2.05亿元。

  也就是说,在上市7年左右时间里,兆丰股份的营业收入实现了较大增长,但是归母净利润反而下降,意味着公司的成本增长较大。

  Wind数据显示,2017-2023年,兆丰股份的营业总成本从3.93亿元增至5.88亿元,增长了1.95亿元,成本的增长几乎抵消了公司过去7年营业收入的增长数据。

 

  从毛利率角度也可以看出,兆丰股份过去7年增收不增利的原因。2017年,兆丰股份主要业务“汽车零部件制造”的毛利率为53.57%。

  2021年是分水岭,兆丰股份“汽车零部件制造”毛利率在这一年降至29.70%,同比减少15.72个百分点。到了2023年,这一数据升至34.38%,但是较上市当年减少了19.19个百分点。

 

  在收到警示函的当晚,即6月16日晚,兆丰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加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其中提到,中期利润分配下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前述金额,则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为下限。”中期利润分配上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超过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兆丰股份在6月16日晚的公告中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责任编辑:高文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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