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监管新规实施后,首批续展牌照来了!已有机构“换新”

2024-07-11 22:28:02 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日获悉,日前到期的第七批《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支付牌照”),已经启动“换新”。

部分机构已经拿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续展后的支付牌照。与续展前支付牌照的不同之处在于,登记的业务类型已经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新划分。同时,登记的有效期截止日从原来的“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更新为“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过渡期至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即过渡期为12个月。

日前,第七批支付牌照有效期届满,这也是自《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首批面临续展的支付牌照。中国人民银行将如何安排此次续展,引起业内关注。

2024年5月1日,被喻为非银行支付“基本法”的《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

而此前,我国的支付业务则一直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分为网络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

为保障《条例》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此前研究起草了与之配套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但目前尚未公布具体实施日期。

《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具体的对应关系上,按照《实施细则》,原来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原来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原来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原来仅开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规则交替下的过渡期安排:《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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