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
8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强化常住地参保、健全激励约束、完善筹资政策、保障资金支持等机制。
“两个放宽”是《指导意见》的重要亮点。《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超大城市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指出,此次《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这一要求,针对户籍地限制参保问题专门作出安排,尤其是聚焦中小学生儿童和灵活就业人员,提出取消户籍限制,进一步助力新型城镇化取得新的成效。
在放宽个人账户共济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
《指导意见》在延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共济政策,放宽共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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