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虚增构成虚假记载,天津证监局对海泰发展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2026-04-28 09:57:15 天津监管局

当事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

董建新,男,1967年6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李宏亮,男,1974年2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任宇,男,1976年1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李刚,男,1974年11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址:天津市北辰区。

王向军,男,1980年1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总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杨烁,男,1972年9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088,298.81元、226,371,248.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775.59元、1,986,036.2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7.77%、12.10%。

董建新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1年报、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2022年3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2022年4月起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2021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3年6月至2021年5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1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2015年9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

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海泰发展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0元罚款;

二、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700,000元罚款;

三、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000元罚款;

四、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五、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六、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七、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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