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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上午,七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上普、*ST沪普B(维权),代码:600680/900930)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开庭以网上庭审方式进行。原告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等律师出庭,庭审持续了近四小时。(*ST上普维权入口)
2017年1月19日,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18年1月10日,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3月24日,上海普天发布《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普天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因此作出如下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维林等18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了数十份证券,进行了质证。
庭审围绕着下列问题展开辩论:(1)虚假陈述重大性问题(预备庭时被告提出,后放弃);(2)虚假陈述揭露日等三日一价问题;(3)投资者的投资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问题;(4)投资者的损失是否由被告行为虚假陈述所致问题;(5)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问题,即是否应当扣除范围及如何扣除,包括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市场风险因素、被告的经营风险因素;(6)佣金、印花税、利率、汇率的计算问题。
在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的环节,法庭按排了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作为鉴定人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鉴定人事先提供了《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并当庭接受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质证。鉴定人以“损失量化计算模型”与“收益率曲线“为基础采用“多因子同步对比法”、“A股B股关联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投资者的损失。对此,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对计算方法及其适用性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鉴定人提供美国证券欺诈纠纷案件中使用“多因子法”的依据材料、A股B股关联系数值形成的依据材料、本案中是如何计算出ST因子的计算过程的依据材料、计算模型中采取万得wind二级行业划分的测算结果的依据材料,为法庭允准。
庭审最后,双方代理人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向。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因此,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上海普天A/B的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根据司法解释及庭审情况,宋一欣律师表示,上海普天案的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间买入上海普天A/B股票(600680/900930),并在2017年1月19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虽退市,但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其中,A股从首次买入打印至2017.3.21,B股从首次买入打印至2018.3.5。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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