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明知故犯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21-04-30 09:10:03 青岛财经日报 

刘瑞东

【案情简介】

汉斯莱工业公司系ZL03825597.9、名称为“具有可旋转锁定的连接器结构的挖掘齿尖/适配器组件”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共有49项权利要求。2016年6月12日,汉斯莱工业公司与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就ZL03825597.9、ZL02816030.4两项发明专利达成《和解协议》,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诺停止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与上述两项专利相同或者等同的产品,承诺不会通过其关联企业或新成立的企业从事相关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活动,并承诺其已销毁上述专利产品、以及生产上述专利产品的工程图纸、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双方约定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如再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应赔偿汉斯莱工业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此外,汉斯莱工业公司要求,以权利要求17-22、44-48作为专利保护范围,其中权利要求17、22、44、47、48为独立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五个技术方案。

2019年8月26日,汉斯莱工业公司从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K40RC”的被控侵权产品。后汉斯莱工业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五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另外,原告汉斯莱工

业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且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分别落入上述五个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由于该《和解协议》系对ZL03825597.9、ZL02816030.4两项发明专利达成的和解,故法院确定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赔偿汉斯莱工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25万元。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所有的ZL03825597.9、名称为“具有可旋转锁定的连接器结构的挖掘齿尖/适配器组件”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制造侵犯发明专利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赔偿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共计25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审判中的难点,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法院也较多地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专利权人和侵权行为人事先已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作出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在判决的过程将其直接作为损失赔偿依据予以认定。本案的判决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同时探索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同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有效提升了判赔数额的准确性,对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解决“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