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达能称桂林杭州两地裁决完全错误
作者:赵何娟![]() |
指桂林中院有关“竞业禁止”的判决属程序违法,杭州仲裁委的商标转让裁决严重违背事实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赵何娟】 12月11日上午,达能律师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言辞犀利地否定了此前由桂林市中院、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判决和裁决,并称两项结果完全错误。
达娃之争仍旧悬念重重。 |
达能律师团表示,他们已根据中国法律准备了事实依据,针对桂林诉讼,将向广西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针对杭州仲裁委的裁决,将提出撤销申请。
对此,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向《财经》表示,他早已做好了心理准备,“达能根本就不讲法,藐视中国法律。”
宗还强调,他曾试图以和谈方式解决纠纷,但和谈需以“撤诉”的平等互利为基础,既然达能不愿撤诉,那就不如“干脆分手”。
反戈一:“桂林中院诉讼程序履行违法”
今年7月,娃哈哈集团和桂林祥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桂林市中院提起诉讼,指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嘉柯霖既是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公司——桂林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桂林娃哈哈)的董事,同时又在乐百氏、益力等9家竞争性企业任职,后者均为达能在中国的合资公司。同时,娃哈哈集团还追加了桂林娃哈哈为第三人。
桂林中院于10月18日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庭审,11月12日做出“缺席审判”,要求嘉柯霖停止担任竞争公司的董事职务,赔偿原告及第三人各项费用总计53.88万元。12月7日,判决书正式下达达能。
针对判决书,达能律师提出,判决书所描述的原告诉讼请求,系依据《公司法》对董事提起竞业禁止诉讼,该诉讼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无任何关联性。而桂林中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多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达能律师还指出,桂林中院在履行诉讼程序上明显违法。首先,法院未依据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外国当事人送达的程序进行送达,致使被告失去出庭的机会。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充足的证据,但判决书所认定的许多事实均缺乏证据证明。
其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娃哈哈诉达能竞业禁止案,并无涉及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庭审的任何事项,因此此案不公开审理于法无据。
更重要的是,达能认为法院未给予被告任何知悉有关证据和提交证据的机会,“完全剥夺了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达能律师强调,桂林中院对于此案的判决既缺乏透明度,且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是明显错误的判决。
反戈二:“杭州裁决严重违背事实”
在对桂林中院的判决提出异议之外,达能律师团也对杭州市仲裁委的一项裁决表示了不同意见。
2007年6月,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业已终止。7月5日,达能通过其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也向杭州市仲裁委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这一商标仲裁案共开庭四次,直至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驳回合资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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