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质疑许霆案量刑过重
作者:仇惠栋 王晶卉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规范,同时认为法院不应以沉默面对许霆案
在昨日政协委员分组审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媒体关注的热门案件成了讨论一大热点,其中目前尚未审结的“许霆案”被讨论的热火朝天,多位政协委员就其定罪依据和量刑标准发表不同观点。法院系统的数位代表委员在受访时多以“不谈个案”为由进行回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则回应,对于具体个案问题不好讲,但欢迎媒体的监督。
观点
法院不应沉默面对许霆案
在政协台联界别讨论会上,有委员激动地拍起了桌子。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常委、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杨思泽提出疑问,为什么大家把所有的责任都放在许霆身上?问题首先出在银行,如果银行把ATM机管好了、不出问题,许霆连1000块钱都取不出来,这怎么能叫盗窃呢?他直言,许霆的刑判得太重了。杨思泽委员提出,司法机关应该对公众和社会开诚布公,“许霆案那么大个事情,最高院就没有人出来说个话?”他认为“这不是个案的问题,那么多人反应了,造成了社会看法的不同,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法院是不是该给大家一个交待?”
发回重审体现尊重民意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委员、北京市副主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蔡国斌指出,目前社会上对许霆案的判决争论激烈的原因在于,为什么银行没有找自身原因,而许霆案一审被判无期,似乎出乎公众的意料。“第一次是误拿,第二次就是偷窃了,许霆一连取了那么多次,其盗窃罪肯定是成立的。”蔡国斌委员认为,要考虑到许霆作为一个打工仔,思想觉悟没那么高、法律知识缺乏。他表示,希望法院可参考民意和社会舆论,最终给大家一个答案。建议将来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增加关于ATM机恶意取款的条款。
对于广东省高院对该案发回重审的决定,蔡国斌称这体现了尊重民意,因为ATM机上恶意取款是一个新课题,许霆案的审判,对司法机关面对头一次遇到的特例型案件是否有司法准备是个考验。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非常关键,将给以后发生的同类案件一个标杆。
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规范
1998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数额特别重大的标准,蔡国斌委员认为,过去一度曾以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算大案要案了,而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于到底多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商讨。而这个案件中,还体现了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希望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做出详细规定。
是否秘密窃取是定罪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女士则表示,对于许霆案引发的争论,他认为法院在审理时一定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要有利于被告人,同时要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对于其是否犯罪,要看其有无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许霆案的争论焦点在于,盗窃罪的一大构成要件是秘密窃取,被告人是在光天化日下从出故障的ATM机上取钱,这个能不能算秘密窃取,应是律师为其辩护的要害所在。如果不算秘密窃取,就不能定为盗窃罪,当然还会面临不当侵占的罪名,但后者的量刑就会轻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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