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持股中资行上限未松动
2008年04月08日12:48
来源: 解放网-新闻晚报
晚报讯记者昨天从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获悉,《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代表将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而仍将按“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执行。
记者在采访该份《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时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不冲突。该人士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此外,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要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该位起草人表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征求意见稿》对中外投资人的涵盖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审慎的。作者:记者钱妤
记者在采访该份《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时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不冲突。该人士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此外,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要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该位起草人表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征求意见稿》对中外投资人的涵盖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审慎的。作者:记者钱妤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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