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分红筹资比。不仅应要求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达到一定水平,还应要求它对投资者的回报达到一定
标准。
2、应拉长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防止频繁的再融资行为导致市场压力急剧扩大。在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上
市公司再融资有长达10多年的时间间隔。
3、对于因改变项目或项目终止而闲置的资金,应该设立“退还”机制。
4、必须规范信披。中国平安的再融资公告中,对资金用途并未进行详细披露,只是表示将全部用于补充资
本金、营运资金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这种公告本身所透露出来的信息就是再融资条件的过于宽松。
5、表决方式上。有人建议:规定公开增发除了召开股东大会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还有必要规定须达到流通股股东的支持率比例,否则不予通过,使流通股东获得与控股股东含金量相同甚至更高的投票权,尤其要给予机构投资者之外的散户一定比例的投票权,让投资者对融资者形成合理制约。
6、对于事后弄虚作假或者渎职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增加恶意融资制造
者的成本,以避免以往上市公司增发“圈钱”、“不圈白不圈”现象重演。
7、在再融资额度上。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再融资金额不超过前次公开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金额
的若干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