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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矿权纠纷背后:行政角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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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不见经传的陕西榆林波罗镇的两场矿权纠纷,居然引发了被媒体称为“1949年以来首次披露的中国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最高层级的对抗”。一方面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行政协调会,推翻榆林市中级法院、陕西省高级法院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公开批评。
  另一方面,当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拥有波罗矿井采矿权的陕西省地矿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后者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政府以密函送达最高院,函中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横山械斗源于以权欺法

矿权纠纷焦点:陕西国土厅被指行政抗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被指“行政干涉司法”
    2002年,樊占飞把陕西省国土厅告上了法庭。此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获胜诉。2005年榆林中院重审该案,国土厅败诉。2007年,陕西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国土厅的申诉请求。2010年3月1日,陕西省国土厅召开“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权属协调会”。省国土厅宣布……[详细]
    陕西省密函施压最高院
    2006年5月,凯奇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随后,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以密函送达最高院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详细]
 

陕西省国土厅何以敢“权大于法”
    陕西省国土厅拒不执行两级法院的判决,折射出个别行政机关目无法纪、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等特权观念仍然十分严重。

    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只会让法律流于形式,让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这样的教训非常深刻……[详细]

多名法律专家:陕西国土厅严重违法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前庭长梁书文等多名国内著名法律专家联名起草《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矿业纠纷法律意见书》。

    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换证”及“行政协调”行为做出了“严重违法”认定……[详细]

矿权纠纷乱象:波罗镇煤矿一女三嫁

  波罗镇煤矿一女三嫁
  陕西中化益业项目配套煤源的面积约340平方公里“波罗井田”,和赵发琦的279.24平方公里的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大部分重合,而樊占飞获得的面积为5.81平方公里的采矿区域又在赵发琦的探矿区域内。
    三个采矿证发展的历史于是就以这样高调的方式在同一片土地上迎头相撞。[详细]

  樊占飞获5.81平方公里采矿证
  樊占飞1995年承包了村里十几亩荒沙滩办煤矿,1996年12月,横山县矿管局给其颁发了一个面积为5.81平方公里的采矿证。矿名为波罗镇樊家河村北窑湾煤矿,企业性质为集体性质,负责人樊占飞……[详细]
凯奇莱波罗矿井权益279.24平方公里
   2003年8月,拥有波罗矿井采矿权的陕西省地矿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凯奇莱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后者同意前者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权益…[详细]
 中化益业得到340平方公里波罗矿井
  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是中化益业拿到的敲门砖。作为配套资源,“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得到面积多达340平方公里的榆横矿区波罗矿井。勘探显示,该井田各类资源量超过20亿吨,价值惊人……[详细]

矿权纠纷内因:行政干预不当引发矿权纠纷

陕西省国土厅批准采矿权变更引发山东煤矿权属纠纷(1999年)
   樊占飞称,合伙人李钊把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樊占飞”变更为“李钊等人”。2002年,樊占飞把批准这一变更的陕西省国土厅告上了法庭。此后在横山县、榆林市两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中,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均获胜诉。
    2004年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件鉴定报告书》证明,李钊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所持《采矿变更申请书》有明显涂改痕迹。2005年榆林中院重审该案,国土厅败诉。2007年,陕西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国土厅的申诉请求……[详细]

陕西省政府会议纪要宣布此前的探矿权合同无效引发波罗矿井权属纠纷(2003年)
  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省政府前几年已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西勘院通知凯奇莱,以“合同内容与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为由,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详细]

矿权纠纷大事记:樊占飞与李钊等关于山东煤矿纠纷大事记

时间

事件

1995年

    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樊家河村的樊占飞承包了村里十几亩荒沙滩办煤矿。

1996年12月

    横山县矿管局给其颁发了一个面积为5.81平方公里的采矿证。矿名为波罗镇樊家河村北窑湾煤矿(即山东煤矿),企业性质为集体性质,负责人樊占飞。

1999年-2000年

    横山县山东煤矿(集体性质)原负责人樊占飞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伙人李钊把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樊占飞”变更为“李钊等人”。

2002年

    樊占飞把批准这一变更的陕西省国土厅告上了法庭。此后在横山县、榆林市两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中,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均获胜诉。

2004年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件鉴定报告书》证明,李钊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所持《采矿变更申请书》有明显涂改痕迹。

2005年12月

    榆林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国土厅败诉。榆林市中级法院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2007年4月

    陕西省高级法院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2010年3月1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权属协调会”。当日下午,省国土厅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第一,山东煤矿矿权与樊占飞、北窑湾煤矿、樊河村村民以及樊河村村集体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山东煤矿拿出八百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第三,如果不服从这个结果,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求得法律救济。

矿权纠纷大事记:凯奇莱与中化益业关于波罗矿井纠纷大事记

时间

事件

2003年8月

    拥有波罗矿井采矿权的陕西省地矿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与赵发琦所拥有的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后者同意前者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联 合进行详查及精查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的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  

2003年10月22日

    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省政府前几年已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 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2004年年底

    初步数据显示矿权区域内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但随后,西勘院突然通知凯奇莱,以“合同内容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为由,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

2006年3月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110号文件同意中国化学工程、香港益业公司作为240万吨甲醇制烯烃(MTO)项目开发主体,进入“榆横矿 区波罗井田”煤炭资源的精查。“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而赵发琦与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

2006年4月14日

    在与凯奇莱的合同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西勘院与刘娟担任法人的“香港益业”签订了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2006年

    陕西省发改委同意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240万吨MTO项目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总投资229197万元,并由该公司自筹。在该文件中,该项目业主已经变成了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5月

    凯奇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随后,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以密函送达最高院,函中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2月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中化益业旗下240万吨/年甲醇MTO项目将由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2亿元持股51%。但由于延长石油内部有人质疑该项转让将国有资产流失,导致项目未能如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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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制作: 和讯新闻中心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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