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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参保并缴纳费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者,国家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后,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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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将采用EET制度,即缴费入账环节有条件免税,投资收益分配完全免税,领取环节征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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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