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2月16日上午,松桃法院公开审理原茅台(600519)电商公司董事长聂永受贿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聂永在先后任贵州茅台(600519,股吧)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专卖店管理部经理、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全国各地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刘某某、潘某某、岑某、刘某、谢某、冯某某、张某某现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币价值金额4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永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松桃法院微信公众号
庭审现场,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对被告人聂永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所得现金、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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