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19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以被告人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于文涛涉案赃款赃物已退缴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67.1491万元人民币和4.5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财政局在集资建造职工家属楼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用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家属楼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8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于文涛身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人民币650.44254万元、12.982147万美元、9765欧元、12万港币和14.4万日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于文涛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于文涛当庭表示不上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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