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证监会官网放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一起恶性操纵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专门组织操盘团队,通过自买自卖等异常交易手法,制造该公司股份交投活跃假象,借机减持股份,大额套现。
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林军等人被重重罚了17亿。
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起案件的主角叫林军,男,1967年8月出生,是广西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资料显示,明利股份是一家仓储企业,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为仓库租赁、装卸服务等。公司由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集团”)和自然人何忠华发起,明利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林军直接或间接控制明利股份81%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
明利股份于2015年1月挂牌新三板,挂牌前业绩表现平平,2013年和201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13万元和144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7万元和223万元。不过,公司挂牌后便展开了目不暇接的资本运作,吸引了市场的关注。
2015年4月24日,刚刚登陆资本市场的明利股份就完成了第一轮定增,以每股4元募集3亿元,其中两名机构股东恒鑫化工”和桂东磷业分别认购1.4亿元和1.3亿元,持股比例为28%和26.5%。
紧接着,2015年6月明利股份完成了第二轮定增,以每股5元募集了12亿元。其中7.3亿元大头来自名利集团、恒鑫化工和桂东磷业三位现有股东。排名其后的是广西工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天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认购金额分别为9000万元和8800万元。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林军以及明利股份的高管,何忠华、陈志强控制使用32个证券账户,
其中包括:一是法人明利集团、天勋物流、恒鑫化工、桂东磷业、申达通、工创信息、强顺农资7个账户;
二是自然人卢某坚、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陈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个账户
三是资管计划华茂资本华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西域稳健新三板2号证券投资基金、中科沃土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个账户。
这些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的资金往来与林军存在密切关联,其中法人证券账户的资金流转由林军指使何忠华安排明利集团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自然人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林军的自有资金、借款和配资三种情况,资管计划证券账户均是由林军提供建仓全额资金、补仓资金。
林军指使何忠华、陈志强及公司员工操作法人证券账户与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明利股份”,陈志强等人通过各自的办公电脑进行交易。林军通过追加劣后资金的方式保证资管计划证券账户持续买入“明利股份”股票。
这些账户组是为了干嘛呢?
证监会此前有通报称,是实控人专门组织操盘团队,通过自买自卖等异常交易手法,制造该公司股份交投活跃假象,借机减持股份,大额套现。
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林军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笔交易出现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个交易日。
其中包括: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账户组通过参与两次股票定向增发加强持股优势。明利集团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万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发股票7,500万股,其中恒鑫化工认购3,500万股,桂东磷业认购3,307.5万股。
明利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发股票24,000万股,其中明利集团认购1亿股,恒鑫化工认购2,144万股,桂东磷业认购2,500万股,工创信息认购1,800万股,天勋物流认购1,760万股,强顺农资认购1,720万股。
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账户组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数量为114,291.40万股,成交金额56.67亿元,同期“明利股份”总成交量为146,621.50万股,成交金额70.39亿元,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场总成交量中占比为77.9%、账户组成交金额在市场总成交金额中占比为80.5%。
账户组持续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导致市场成交均价受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价格的影响巨大。在操纵期间,当日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无偏差的达59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23.14%;当日账户组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偏差在0.2%以下的达211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达226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8.63%。
二、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协议转让期间(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账户组内成交金额为12,669.08万元,占“明利股份”总成交金额35,208.949万元的35.98%。
账户组每日成交金额占“明利股份”当日成交金额中,有3个交易日达到最高占比100%;有22个交易日占比在20%以上的,占协议转让交易日的56.41%;有16个交易日占比在50%以上的,占协议转让交易日的41.03%。
做市转让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个交易日),林军控制的账户组虽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达到了将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账户间进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虚假交易意图明显。
在做市交易期间,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笔数共57,788笔,占总成交笔数61,054笔的比例为94.65%;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数量为99,676.4万股,占总成交数量108,133万股的比例为92.18%。林军控制账户组直接以做市商报价申报,实际上是利用做市商连续双边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的交易制度特点,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频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实现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的目的。
一边操纵、一边减持
账户组获利近3亿
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林军、何忠华、陈志强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额在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国第四,吸引大量投资者、做市商踊跃跟进购买“明利股份”股票,维持了股票价格,以实现减持股票获利的目的。
账户组净减持股数7,329.05万股,剔除账户组买入股票金额及净减持股票成本,账户组共获利29,342.48万元。
林军以减持股票获利为目的,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明利股份”,影响了股票股价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林军作为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
被重罚超17亿
案发后,林军曾作出申辩理由,一是林军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二是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决定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何忠华、陈志强没有操纵市场谋利的动机和意图,没有因操纵市场行为获取不当利益;四是本案量罚幅度过重。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证监会认为,林军为获取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直接决策拆借资金用于6个法人账户购买定增股票并为其他个人及资管账户提供资金、账户组通过一级市场认购股票进行建仓等事项,且直接指挥陈志强、何忠华及公司员工操作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军在操纵市场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其客观行为充分体现林军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同时,本案违法性质恶劣,当事人存在转移资金出境、操纵金额巨大、对新三板市场价格和成交量扰乱波动大等恶劣情形,因此当事人所称本案社会危害较轻与事实不符。
最后,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军、何忠华、陈志强违法所得29,342.48万元,并处以146,712.4万元罚款,其中对林军处以146,412.4万元罚款,对何忠华、陈志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曾是明星股,如今成“仙”明利股份曾经的做市明星股,估值曾经高达18亿,由于公司2016年年报被会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实施风险警示。
它一度是新三板上交易最活跃的股票之一,2015年11月-12月,明利股份日成交金额常常在1亿元附近波动,占全市场交投总额的一成左右。
截至最新收盘,目前市值不到6000万,股价仅剩0.0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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