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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海典软件前员工盗用软件信息 为自创公司获利

2020-01-07 17:20:08 新浪网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法律文书,海典软件2名前员工汪某某、杨某某出资设立新公司后,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修改海典软件的作品信息,并制作新软件大量发行,累计非法经营数额430万。

汪某某于2006年8月至2011年5月在海典软件任职,参与软件开发及安装培训,杨某某于2006年至2012年年底在海典软件任职,负责相关软件的销售工作。

2012年5月22日,汪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出资设立集诺软件,汪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的软件产品开发、账户管理,杨某某则负责公司软件销售和配套的简介及功能介绍。

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间,汪某某、杨某某在未经海典软件许可的情况下,由汪某某对其在海典软件从事软件编程过程中获取的海典医药流通业务管理软件源代码进行复制、修改后,制作成集诺软件的医药流通管理系统件,杨某某对海典医药流通业务管理软件产品的说明书进行复制、修改,形成集诺软件上述软件的产品简介及功能介绍。

2014年4月22日,集诺软件经申请,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集诺软件医药流通管理系统V2.0。集诺软件在四川省、湖南省、河南省、山东省等地销售该软件,累计非法经营数额430万,均进入集诺软件及汪某某在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开设的账户。

201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汪某某、杨某某抓获到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裁定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集成软件及汪某某以样本、检材鉴定真实性存疑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某、杨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海典软件的软件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汪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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