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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强调明知感染仍去公共场所,构成犯罪的从严追刑责

2020-02-03 18:01:49 新京报  王俊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疫情影响还在继续,近期,青海一新型肺炎患者因隐瞒行程被警方立案,系全国首例。

  记者注意到,目前多地发布通告强调,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责。

  青海一患者隐瞒行程和症状被警方立案侦查

  苟某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1月17日返宁后,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从1月19日至26日,苟某两次前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杨家寨村的妹妹家,期间曾前往汉水沟村的村卫生室诊治。

  根据青海警方通报,苟某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警方通报称。

  最终,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苟某立案侦查。

  新型肺炎属于法定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拒绝隔离等措施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刑责

  2月2日晚,杭州市公安局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其中提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杭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台州市等地方也发布了类似公告。2月2日,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第10号公告也提出,对新型肺炎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拒绝配合的强制执行。

  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宇先表示,如果被确诊为“新冠”或者疑似“新冠”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依据来自于两高200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因为这个群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宇先称。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故意不接受预防及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给他人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已感染仍去公共场所 构成犯罪的从严追刑责

  杭州市、太原市等地警方发布的公告表示,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公安厅也表示,若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疫情中心区的湖北省则明确,1月29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公告称: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合向他人吐口水、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宇先表示,根据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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