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管好家人。
否则,等待的一定是手铐以及牢房。
2020年4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汪某、邓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0722刑初45号】(下称:《判决书》),披露了汪某是如何利用姐夫伍丕光的职权之便帮助一家成都企业骗取国家财政资金,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
汪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
汪某有一个特殊身份,他是原四川省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伍丕光(正厅级)的妻弟。
邓某,男,生于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
经四川省三台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汪某告知陈某(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员工)四川省经信委有“2011年四川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下称:战新资金),其在省经信委有关系,可以帮助陈某推荐的企业成功申报该项目。
陈某和吕某(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员工)一起找到成都林海电子公司财务总监王某1(另案处理),告知了上述情况。王某1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决定由其全权负责申报事宜。
汪某因身份关系未直接出面,便让邓某与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接洽,帮该公司申报战新资金。邓某与王某1协商后达成协议,邓某以四川西部中小企业市场服务中心的名义与林海电子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成功申报战新资金后,需按获得资金的16%返还费用。邓某又与汪某约定,返还的费用除给陈某1%的介绍费外,剩下的二人予以平分。
据陈某(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员工)的证言,汪某没有给自己说他在四川省经信委背后的关系具体是谁,没有说这个人的职务和名字,以及他和这个人的关系。后来自己也问过汪某,但是汪某还是不跟自己说。
据王某1(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证言,邓某说申报成功需要按比例给他一定的费用,其实这些费用就是邓某用来送给其他领导的钱,虽然邓某没有把话说得那么直接,但是邓某就是这个意思。
战新资金项目由四川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四川省经信委的新兴产业推进处。
汪某、邓某为达到帮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成功申报战新资金的目的,找到新兴产业推进处处长芦忠,明确表达了在帮助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申报战新资金事宜,芦忠鉴于汪某与伍丕光的特殊身份表示予以支持,并向分管领导伍丕光报告了该情况,得到了伍丕光的默许。
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申报战新资金进入现场核查阶段,伍丕光分别向李某(时任四川省经信委副主任,分管电子信息产业处)和芦忠联系,要求对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的项目予以支持。
李某在电子信息产业处处长尹某向其汇报成都林海电子公司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尹某对成都林海电子公司予以支持。
芦忠得知电子信息产业处对成都林海电子公司作出“不予支持”的现场核查意见后,便找到尹某,说明伍丕光和李某二人都很关心成都林海电子公司,让尹某将已送的现场核查意见收回,修改为“该项目经现场核查,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正在报批中,鉴于项目特殊性,建议给予支持”的意见后重新报送,让成都林海电子公司顺利进入下一个审查环节。
据王某1(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证言,当时公司还不符合该资金申报的要求,新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没有拿到手,项目没有省一级的环评批复,按项目报送的投资计划,该项目要投资18.3个亿,其中公司自筹资金6.3个亿,引入合作伙伴投资5个亿,银行贷款7个亿。但自筹资金6.3个亿没有完全到位,合作伙伴投资未到位,银行贷款资金仅为授信额度,项目现场基建建设比较滞后,现场只有一栋办公楼在修建。在申报期间,专家团队没到新津项目现场去。新津项目现场基建工程进度十分滞后,实际是达不到申报条件的。
据尹某(时任省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处处长)的证言,根据他们现场核查的情况,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当年并没有正式启动申报项目建设,所以当时在碰头会上形成的意见是不予支持……听完芦忠给自己说的话就明白了,实际上李某和伍丕光两位四川省经信委的副主任都在帮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打招呼,自己只是一个处长,而且又不能最终确定成都林海电子公司进入专家答辩环节,自己就答应了芦忠。
据伍丕光的证言,2011年8月下旬9月初的一天,当时自己在省经信委三楼楼道上碰到李某,就对他说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申报了今年的战新资金项目,你帮忙过问下。“过问下”就是要李某在现场核查环节尽量关照支持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申报的项目,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他能处理好的就尽量处理好,他不好处理的就及时告诉自己。帮助自己的小舅子汪某,让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成功申报战新资金,这样汪某也能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果不是因为汪某是自己的小舅子,找自己帮忙,自己是肯定不会帮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的。
2011年底,汪某得知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缺少省环保厅的环评资料,不能被列入报送四川省委分管领导审签的战新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后,向伍丕光寻求帮助。
伍丕光在芦忠和王某3(时任四川省经信委副主任)向省委分管领导提交的最终拟支持项目名单时,分别电话授意芦忠、王某3要求将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加入到报送名单之中,芦忠便按授意将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加入到最终拟支持项目名单,报送给四川省委分管领导审签。
据芦忠(时任四川省经信委新兴产业推进处处长)的证言,2011年10月25日晚上,他将拟支持的这100个项目名单草拟报告给省委分管领导签字,由于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没有拿到四川省环保厅环评批复文件,就将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排除在拟支持项目名单外……伍丕光又给自己打电话,说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的环评批复文件很快就能办下来,让自己将林海公司写入给四川省委分管领导的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中。自己和王某3在省委碰头后,王某3说就按照伍丕光的意思将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加到名单中,当时已是晚上8点左右,自己又乘车返回办公室剔除了一家公司,将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加入了给省委分管领导的最终报告中,并再次到省委与王某3汇合,与他一同到省委分管领导的家中,之后省委分管领导也签批了这份报告,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正式被列入战新资金的支持项目中。
在多方关系的协调下,成都林海电子公司成功申报战新资金支持项目,获得战新资金6248万元。
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战新资金陆续拨付到成都林海电子公司,王某1按约定安排王某2先后12次提现送给邓某现金人民币1000万元,邓某按与汪某的约定分给汪某400万元、陈某21万元,陈某收钱后又分给吕某10万元。
据邓某的证言,成都林海电子公司将钱全部付给后,自己就把这次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销毁了,因为当时自己已经离开四川西部中小企业市场服务中心一年多了,以该中心的名义和他们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只是作为一个幌子,自己和汪某担心被发现,所以汪某就叫自己把这个协议销毁了……在王某2给自己拿钱的过程中,汪某也给自己说必须要现金,不能通过转账,要避开监控,免得留下痕迹。
据汪某的证言,这400万元已于2012年3月购买宝马523轿车一辆(51万余元),其余钱大部分存入自己的建行卡内,并将其中173万转到兴业银行(601166,股吧)购买泛亚理财产品(现已定性为金融诈骗,四川地区由眉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将其中150万元转入国泰君安股票账户用于炒股,股市亏损50余万后自己将剩佘的钱取出,于2013年够买蓝海写字楼开支60万佘元,2013年以女儿名义购买了奥克斯广场住房50万余元,其余的钱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据邓某的证言,自己收到504万元后,主要用于购买了两套房子,一个车位,一个汽车,还投资亏损了70余万元,加上日常挥霍和还债,就用得差不多了。
值得一提的是,汪某还因为酒驾被刑事拘留。
《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12日,汪某酒后驾驶一辆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29号门前路段时,被交通民警挡获,现场检测结果显示酒驾。
2017年4月13日,汪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汪某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8月3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汪某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汪某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此前的2017年1月11日,邓某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23日,四川省三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汪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零二千元;
邓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陈某、吕某向三台县检察院所退涉案款人民币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79万元。
另据消息,伍丕光已于2019年4月受审。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伍丕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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