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范柏乃教授建议制定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5月15日获得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范柏乃教授在2018年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尽早制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议案》,引起了人大、政府、媒体和社会的共同关注。范柏乃教授对于《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法律调节对象、调节范围、立法目标和立法框架等的深入分析基础上,呼呼将全省各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政策尽快上升至法律层面,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我省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议案荣获2018年度浙江省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同时被列入2019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9年9月,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经广泛调研及征求意见,并最终于2020年5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通过。
《条例》的施行意味着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出行、停放和处罚等过程中的问题都有法可依了,从此浙江可以依法治理无序停放、违规行驶、自私改装、擅自调速、不戴头盔,以及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等电动自行车乱象,可以说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就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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