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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热议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挑战 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近日发布

2020-05-21 07:07:04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胥会云

  揭牌刚刚半年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下称“示范区”),成为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表示,示范区在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示范区的一个核心定位,是打造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迄今为止,一体化制度创新正在加快推进,表现之一就是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已统一,同时也要统筹招商引资政策。

  近日,示范区执委会、上海市经信委、江苏省经信厅、浙江省经信厅联合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下称《准入标准》),其中提出了四大类准入标准——产业契合度、环境友好度、创新浓度、经济密度。

  统一的示范区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也即将发布。

  四大类指标

  于2019年11月1日揭牌的示范区,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从区域布局来看,示范区横跨沪苏浙,毗邻淀山湖,涵盖上海青浦区、江苏苏州吴江区和浙江嘉兴嘉善县。其中,青浦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的黎里镇,嘉善的西塘镇、姚庄镇为先行启动区。

  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示范区有两项最重要的任务包括,率先探索,将生态的优势转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的项目协同走向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以生态绿色为定位的示范区,该如何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什么样的产业项目,才是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的?

  示范区揭牌后,两区一县就开始探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衔接,深入调研一体化示范区的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环境现状,以高标准谋划一体化示范区的产业发展。

  《准入标准》对于先行启动区内的新引进及盘活存量用地引进的工业项目、研发总部项目,提出了上述四类准入标准。

  从产业契合度来看,聚焦引进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的产业项目;同时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

  从环境友好度来看,产业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和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同时,工业项目应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的生产工艺与装备,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能耗、水耗指标应达到行业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等。

  从创新浓度来看,产业项目投资主体或产业项目建成达产后,应符合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等5项条件中的至少3项。

  从经济密度来看,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工业用地产业项目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项目,达产产出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

  不过,针对不同产业区域,适当兼顾区域发展阶段性的不平衡,《准入标准》提出,可由示范区执委会制定“经济密度”指标的过渡性调节幅度,对于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的重大创新型、功能型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生态环境“三统一”

  在生态保护方面,示范区要探索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其中包括加快建立统一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主要水体生态管控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三统一”制度(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统一环境监管执法),以及探索建立跨区域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等生态治理新机制。

  邵志清表示,示范区在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比如,当前发展规划布局大多以行政区为边界,区域间规划不协调问题突出。以“三线一单”的编制为例,省界区域的环境管控单元存在冲突,存在以污染防治为主的重点管控单元与以禁止开发为主的优先保护单元相邻的现象。

  再比如,区域间标准不统一,两区一县执行的产业环境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和环境执法标准等均存在差异;环境行政处罚、环保服务行业企业监管、环保信用评价等信息仅面向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示范区内部共享机制尚未形成。

  作为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目前,生态环保“三统一”制度进展顺利。

  具体而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江浙两省生态环保厅在标准统一方面已经形成了示范区现有污染排放标准库;监测统一正与智慧环保信息平台建设同步推进;执法统一已编制完成区域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

  邵志清建议,要加强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顶层设计组织机制保障,赋予示范区生态环境机构(或联合机构)更大的管理权限。近期重点聚焦“三线一单”管控机制对接、共同制定实施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共同谋划区域“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工作,定期形成有待协商解决的重大事宜清单,报请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研究决策,必要时由理事会报请“国家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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