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罗辑 北京报道
“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否会被妥善保管,是否会定期销毁,是否会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担忧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对于采集的信息如何保存和下一步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现有法律并不完全适用。”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黑龙江省委会主委,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谷振春委员的发言中提到,后疫情时代“拧紧”个人信息保护的阀门,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填补漏洞。
防疫常态化 个人信息“求保护”
战“疫”期间,政府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的方式进行精细化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这一过程中个人进入公共场所需要登记信息,扫描二维码,行踪轨迹可被查询。为了疫情防控,广大群众自觉让渡了部分个人信息权利,为成功控制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今战“疫”已近尾声,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1月,江西一副镇长将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29人信息转发,该信息被广泛传播。同月,湖南一卫生局副局长因泄露患者隐私被查处。4月,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一份共有6685人的接触名单被泄露。截至4月15日,全国共查处相关违法人员1522名。由此可见,管理部门对个人信息采集与保护不够规范,缺乏经验,从而引发一系列信息泄露事件。”谷振春直言,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存在“重采集、轻保管”、“重溯源、轻保密”、“重实效、轻管理”等问题。
同时,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否会被妥善保管,是否会定期销毁,是否会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诸多问题亟须回答。然而“据了解,目前对于采集的信息如何保存和下一步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现有法律并不完全适用”。谷振春提到。
需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销毁和格式化
谷振春建议,后疫情时代,更应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到重要高度。其提到,“在《网络安全法》《刑法》中,有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规定,2月中央网信办又发布了对疫情期间个人信息采集的规定通知,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在个人信息收集方面,缺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二是现有法律更多集中在网络范畴,缺乏线下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规定;三是对于采集来的信息如何保存管理和销毁处理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填补漏洞。”
此外,就疫情防控已处于常态化,目前尚未明确疫情后的数据处理问题,应作出统一安排,完善相应的程序机制,细化个人信息采集、共享、销毁的操作规范,搜集信息时坚持最小范围原则。处理信息方面,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销毁和格式化。拧紧个人信息安全的阀门,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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