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202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高小玫在发言中建议,起草《远程工作法》对工时、工资、加班、绩效、工伤等方面进行规定,这已经成为企业最大的顾虑。
高小玫委员在发言中表示,远程办公在疫情期间飞速增长,人们在“被远程”中获得了良好的办公体验。加之国家在加快布局5G基建,可以说远程工作的就业形态将成为新常态。但是目前远程办公在工时、工资、加班、绩效、工伤等方面与现有《劳动合同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法律制度不清导致管理困难,成为企业最大的顾虑。
因而她建议起草《远程工作法》。
她表示,关于远程办公立法,国外已先行。如欧盟《远程工作框架协议》,美国《远程工作促进法》,菲律宾《远程办公法》,芬兰新修订的《工时法》则全面兼容远程工作。目前大部分OECD国家已制定了远程办公法规。我国可借鉴这些经验,密切关注远程办公的实践动态,跟踪研究远程工作的劳动规范和保障,争取尽快起草《远程工作法》,在灵活就业立法中首先对远程办公做出规范。
而灵活就是保障就业问题的有力后援。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3月份全国灵活就业人数增长约20%左右。
高小玫表示,数据足以说明,灵活就业对于“保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所谓灵活就业是相对于传统固定就业而言,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各种新的就业形式。其形态有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平台用工、网约工、家政、自雇、零工、共享员工等,也包括人社部疫情期间出台的《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所指的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时等灵活用工。
“不断涌现的新业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灵活就业的出现显著缓解了就业矛盾的困扰。疫情期间线上经济爆发式增长,显示着疫情加速了灵活就业的发展,更昭示了未来互联网新业态、灵活用工模式的生命力。但是,虽然灵活就业的概念在政府政策文件中出现已约20年,却至今未全面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劳动规范、劳动保障无法可依,因而也成为了劳动纠纷的高发区。灵活就业的发展现实,凸显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呼唤着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相应的劳动保障。”高小玫表示。
她指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灵活就业形态,“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但现有立法中这两种灵活就业均有严格的限制,导致灵活就业并不灵活。如劳务派遣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且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在疫情期间两种法定“灵活就业”发挥的作用都十分有限。
此外,灵活就业制度建设滞后。与灵活就业迅猛发展反差鲜明的是现有制度建设的滞后。灵活就业形态的共性,是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关系固定或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场所固定,因此不属于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的规制范围,广泛的灵活就业不具应有的法律地位。如此规模的从业者长期就业关系无法可依、就业无法可保,理应纳入政府的管理,得到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及社会保障。
“人社部或将在今年推出面向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险。李克强总理要求,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而在疫后‘保就业’的要求下,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劳动享有社会资源保障的要求更加凸显,需要加快行动,推进立法,建立保障。”
因此,高小玫建议,争取尽快起草《远程工作法》,在灵活就业立法中首先对远程办公做出规范。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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