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晖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反洗钱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获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就对此建议,应统筹加快修订《反洗钱法》《刑法》及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
记者注意到,我国反洗钱监管近年来进入高压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今年5月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央行系统共开展了658项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和1086项含反洗钱内容的综合执法检查,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元,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罚款合计2.15亿元,同比增长13.7%。
但对反洗钱犯罪的打击规范治理,需要更高层面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
杨小平认为,修订《反洗钱法》《刑法》及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首先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
“现阶段的反洗钱工作与中央要求及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即FATF)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突出的表现是法律制度存在短板。”杨小平说,“为预防洗钱活动制定的《反洗钱法》和为打击刑事犯罪制定的《刑法》未能有效匹配。”
其中,《反洗钱法》存在处罚范围窄、处罚金额低和域外适用缺失。《刑法》存在“洗钱罪”上游犯罪涵盖不足、自洗钱没有入罪,“洗钱罪”的主观状态认定标准偏高、罪名界限不清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短板影响了执法力度和效果。比如“重罪吸收轻罪”和“重打击上游犯罪轻打击洗钱犯罪”问题突出,刑事打击力度不够,震慑作用有限。
杨小平称,以“地下钱庄”为例,现阶段以“洗钱罪”判决的“地下钱庄”案件极少,“地下钱庄”案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偏低且多为缓刑,定罪量刑与地下钱庄的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其次,修订《反洗钱法》《刑法》及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亦是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2018年以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了长达1年的评估,并指出了很多问题,其中不少问题都与《刑法》和《反洗钱法》的基础性规定不足有关。
杨小平指出,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程序,我国需要每年向FATF汇报整改工作,在3年内整改解决绝大部分“合规性问题”,5年内整改解决未达标的“有效性问题”并接受“复评估”。
鉴于上述内在要求和外部需要,杨小平建议:
第一,应统筹《反洗钱法》《刑法》修订工作。在《反洗钱法》《刑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尽可能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严重犯罪,在最广泛上游犯罪范围下打击洗钱犯罪。
第二,全面修订《反洗钱法》。包括扩大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调整行政处罚标准和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将房地产、律师、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反洗钱义务法定化;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识别等规定法定化;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领域的义务和违法后果;细化反恐怖融资规定;增加防范“定向金融制裁”风险、反逃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条款。
第三,修订《刑法》部分条款。一是对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进行有机整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二是对“洗钱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降低认定难度。三是加大对刑事处罚力度,增强惩治震慑。
第四,建立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为核心,对《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对金融机构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涉恐融资资产冻结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领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同时,以修订后的《刑法》为核心,对审理洗钱、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或重新制定。
(编辑:张荣旺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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