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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加快数据治理法治化 赋能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2020-05-28 02:31:46 21世纪经济报道 

大数据立法已被提上日程。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也强调要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如何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

就上述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法律衔接仍需完善

《21世纪》: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大数据信息被广泛运用,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

时建中:数据信息与大数据技术对于精准防控疫情、精准扶助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和利用的同时,也引发了保障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可能产生冲突的担忧。

处理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注意到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个人利益的有力保障,即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异乃至冲突,虽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但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需要对个人利益作出必要的限制。

因此,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更需要在法治的语境下进行讨论。

但是,作为公共安全维护的权力行使者,政府在应急状态下行使行政权,仍然应该承担最大程度不侵犯并且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责任。

《21世纪》:如何完善疫情期间的政府数据行政行为治理?

时建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个人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会使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左右为难。

通常的情形则是,应对突发事件时,维护公共利益会成为政府的首选目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国家有关机关防控传染病的信息采集,同时,基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若收集信息与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同意。但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规定,相关机关在依法收集疫情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时,仍然负有应依法告知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的义务。

可见,政府为防控疫情实施的数据行政行为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相关法律的衔接有明显不足,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数据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传播的主体及程序,并完善数据信息被采集的人员范围、数据信息的范围、数据信息被使用的范围,形成具有足够威慑效果的法律责任。

避免消费者“数据裸奔”

《21世纪》:精准营销不断触碰隐私,北京市消协调查显示过半数被调查者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但由于举证难,只有不到三成遭遇“杀熟”的消费者选择争取自己的权益或进行投诉。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时建中:“大数据杀熟”是经济数字化过程中特有的现象,呈普遍化的态势。这种商业模式就是基于已经采集的消费者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精准分析其消费偏好,发现并培养消费者的需求刚性,进而施行精准的价格歧视,以从消费者特别是“回头客”身上攫取最大利润。数字化经济在许多领域甚至加大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数据信息能力的差距,企业一端呈现数据井喷,而消费者却处于数据裸奔的状态。

《21世纪》:有哪些办法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时建中:想要彻底解决此类基于双方地位不平等而产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需要多层面持续共同发力: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目前互联网企业承担的数据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威慑不足。一方面要提高企业利用数据侵犯用户利益的违法成本。控制用户数据能力且借此获利能力更强的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加大数据及信息强者的举证责任,减轻数据及信息弱者的举证责任,数据是消费者提供的,消费者不应该因自己提供数据而被迫陷入不利处境中。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规则制定之后,还需要监管机构积极履职,对“大数据杀熟”这类价格歧视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对企业数据违法行为采取严惩重罚的措施,对市场起到震慑作用;而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等也需要依法合规,坚持“算法中立”,不能滥用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否则将会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21世纪》: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在你看来,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后,大数据立法要更加注重哪些方面?

时建中:我个人认为,大数据立法尤其要关注以下几方面: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规范数据行为,加强全国性的立法,助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数据对防疫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在这些数据中,有许多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加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个人数据的采集程序不规范、采集超过必要范围、误采得不到更正以及数据的使用、发布引发困扰的现象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都有所表现。我们需要用立法的方式把保护个人隐私的“栅栏”重新扎实、扎牢、扎好。

其次是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行为。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数据虽然应用广泛,但数据库存在互联互通难的问题,原因在于各个数据搜集者的标准不统一。所以,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统一数据标准,这样既可以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使用、交换等,同时可以提升各类数据行为的效率,又可以增强数据智能运用的效果,既有助于我国数据产业的整体发展,也有利于为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赋能。

最后,应当尽快推动大数据的国家立法。目前,一些数据产业中走在前列的地区已率先推行了大数据地方立法,这有利于大数据立法的经验积累和方向探索。但数据本身是开放性的,不仅局限于某一地区,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性质的大数据立法与大数据的开放性相悖,甚至可能演变为大数据的地方保护主义,这都不利于数据产业的繁荣发展。通过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我们也发现只有在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大数据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卜羽勤 编辑:包芳鸣)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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