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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平 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辩证统一

2020-05-28 01:32:15 新京报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适时在更大范围上推广复制在线诉讼,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体系。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意味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从“四梁八柱”向“综合配套”继续深入推进。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展如何?如何科学划定司法责任制的范围,审判人员权责清单如何明确?如何防止办案人员打招呼、干预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严格区分审判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合理认定依法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确保既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又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他透露,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有关规定,完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将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及办案人员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在努力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司法产品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保障公民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构建互联网司法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维护互联网司法信息安全。我们也要系统总结互联网法院实践经验,探索形成智能司法和在线诉讼程序机制,适时在更大范围上推广复制,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体系。——李少平

谈干预过问案件

完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追责等机制

新京报: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展如何?目前改革还面临哪些难题?

李少平:《意见》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许多内容均涉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和实质性问题,为下一阶段狠抓重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提供了政策依据和重要抓手。

当然,目前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观念方面,认为司法责任制主体性改革大功告成,改革积极性下降,所以需要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改革举措上,各地还存在改革进展不均衡、综合配套不到位的情况,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尚需要进一步健全,履职保障需要进一步落实。落实层面,仍然存在变相走样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推动各项配套举措落实到位。

新京报:打招呼、干预办案是司法实践中的顽疾,法院对此做了哪些工作?

李少平:我们将坚决落实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将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及办案人员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同时,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严格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和交往行为。

配套举措也得跟上,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具体情形要进一步明确,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在哪,要做科学划分;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防止审判人员因如实记录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还要充分发挥司法公开平台载体作用,避免当事人和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因不能及时掌握应当公开的案件办理信息而请托法院工作人员打听过问案件,压缩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的空间。

新京报: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如何防止司法人员被围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保障制度?

李少平:我认为需要从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包括完善审判人员权责清单,明确各类人员规范有序行权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异常履职行为,即启动监督或者追责程序。

推动将院庭长、其他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嵌入办案平台,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醒、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

法院内部管理也要加强,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问责,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完善不能腐的制度,形成不想腐的自觉。

谈放权与监督

群体纠纷等“四类案件”列入重点监督范围

新京报:也有声音提出对法官的惩戒制度应继续加强,你怎么看?

李少平:首先,就像上面说的,一定要科学把握司法责任的内涵和范围,严格把握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的界限,合理认定依法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确保既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又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健全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规则,理顺法官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审查程序的关系。

省级层面将进一步推动制定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惩戒工作规则,规范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追究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确保依法追责与依法履职有机统一。

新京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李少平:除了上面提到的完善审判人员权责清单外,还有几项重点工作要继续推进。

一个是依托信息技术完善监管方式,让监督管理自动触发、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确保院庭长依法有序合理监督。

还要将“四类案件”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四类案件”是指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属于“四类案件”的,院庭长可以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组织化方式加强监督。合议庭内部、院庭长与合议庭之间、合议庭与专业法官会议之间有重大分歧的,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以民主集中制方式讨论解决。从多地改革实践看,院庭长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四类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是确保此类案件不出现较大问题的重要保证。

除内部监督制约外,还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利用司法公开倒逼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

谈互联网司法

适时在更大范围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新京报:疫情期间,各地不断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互联网司法给传统审理规则带来新挑战,接下来如何重构互联网时代诉讼理念和模式?

李少平:疫情期间,全国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在积极稳妥开展线下业务的基础上,推动诉讼环节网上运行,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不误”。的确,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司法运行模式提出了新挑战,对互联网司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所以,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更加适应时代发展才行。在努力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司法产品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保障公民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构建互联网司法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维护互联网司法信息安全。目前,北京、杭州等地互联网法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我们也要系统总结互联网法院实践经验,探索形成智能司法和在线诉讼程序机制,适时在更大范围上推广复制,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体系。

还要推动制度规则更加与时俱进,依托在线诉讼实践,逐步探索完善管辖、立案、庭审、送达、电子证据质证和认定、执行等程序机制,积极推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通过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打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新京报记者 王俊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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