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被专门列出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所包含的细节引发热议。其中关于钱的那些事,需要关注哪些?
遗产管理更加程序化
除了把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也概括其中之外,继承编还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同时,继承编还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针对遗产的处理,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诉讼部负责人孟建俊告诉第一财经,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口老龄化,越来越多的被继承人过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在没来得及或没有能力立遗嘱的情况下,一些往往在死者生前给予日常照料的亲属无法继承财产。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立法层面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修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成对第一财经表示,实践中,多数情况下的遗产还是交给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在丁克家庭,会涉及到第二顺位继承人。新增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以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能更好地利用这些财产。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也提出,新增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有,而侄、甥对被继承人有一定照顾的情况,毕竟“按照中国传统观念,侄、甥也是很亲的人”。
和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相比,王小成更关注立遗嘱的便利性和遗产管理人制度。公证遗嘱相对来说还是最为推荐的方式。“公证处拥有非常丰富的立遗嘱经验,所以在保障有效性的操作上会更加规范。”
在王小成看来,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的一大亮点。“这说明民法典生效后,遗产管理会更加程序化,其程序要求更强。”
但是,他提出,民法典草案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的地位和权利还不是很明确。对照国外,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很大的,既有起诉也有应诉的权利。“如果遗产争议较大,国内的遗产管理人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共债共签”防虚假诉讼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施行,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而这一原则也写入了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王小成看来,现行《婚姻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没有保护非负债配偶的利益,比如,婚姻中有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作为家庭主妇,针对一方到底在外欠了多少债务并不知情。离婚时才发现欠的债务比家庭资产还高,这会让家庭主妇陷入很大的被动。
与此同时,他认为,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可以有效杜绝离婚时虚假债务的出现。
“很多案例都存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伙同外人伪造债务,从而达到变相侵占共同财产的目的。”孟建俊也表示,由于原先的法律并不需要以另一方知情或确认作为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虚假诉讼。民法典草案吸收了前述《解释》的内容,可以有效改善这种情况。
郭韧称,明确“共债共签”原则除了保护不知情配偶的权利,还要求债权人在借款时尽更多的审慎义务,对于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区分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有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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