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5月27日上午(北京时间5月28日凌晨),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公布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个判决结果,认为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因此对她的引渡案将继续审理。
孟晚舟引渡案第二阶段审理将从6月开始。加拿大当地媒体最新报道显示,孟晚舟和她的律师团计划于下个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出庭,参加案件管理会议,以安排下一次听证会。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查看了裁决书,发现判决书共分案情介绍、引渡申请国指控、法律框架、孟晚舟的立场、检察长的立场、判决理由及结论等部分。其中,华为与Skycom Tech的来往在裁决书中重点提及。控方认为,孟晚舟在2013年向汇丰银行做了虚假陈述;孟晚舟的陈述影响了汇丰银行在2014年做出的商业决策,并决定保留对华为的业务;之后,汇丰银行向华为提供了贷款的金融服务。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撰写裁决书的大法官也强调,上述相关指控没有得到证实,为了评估是否满足双重犯罪要求,只能从表面上看待它们(指相关指控)。
总体而言,加拿大大法官认为,孟晚舟被美方指控的罪名实质上是向美方进行了不实陈诉、涉嫌金融欺诈,这在加拿大也成立,符合“双重犯罪”。
而孟晚舟律师团认为,加拿大没有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2016年加拿大就取消了对伊朗的制裁,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欺诈,因为不可能存在剥夺行为,加拿大没有法律或者监管计划阻止银行与设在伊朗的实体开展业务。对总部设在伊朗的分支机构的虚假陈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相关的,因此不符合“双重犯罪”的引渡条件。
记者注意到,对于双重犯罪是否成立,重点是围绕孟晚舟所被指控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是否构成了欺诈行为。
加拿大法官在评估孟晚舟是否符合“双重犯罪”标准,援引的法律框架包括《引渡法》对双重犯罪要求的叙述:可以根据引渡伙伴的要求,根据本法和相关的引渡协议将某人从加拿大引渡,以起诉该人;如果该人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并构成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风险方面,裁决书也援引其他相关案例提出,在许多情况下,借款人的虚假陈述会使债权人面临风险,即使贷款收益在没有意外的情况下得到了偿还。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欺诈也会被证明,因为债权人在贷款未偿期间有一定的损失风险。
不过,虚假陈述或不实陈述必须是实质性的或有意义的。如果谎言与被骗方的任何潜在损失或者损失风险都没有关系,那么仅仅是撒谎,不构成欺诈。损失的风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且必须与不诚实的行为或陈述有着内在的联系。
目前,对于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个判决结果,各方均有发声。
华为发表一份声明称:“我们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判决表示失望。我们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们也将继续支持孟女士寻求公正判决和自由。我们希望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最终能还孟女士清白。孟女士的律师团队将不懈努力,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在推特上发表声明称,中方对有关决定表示强烈不满以及坚决反对,并已向加方提出严正交涉。声明驳斥加方协助美国打压华为,再次敦促加方认真对待中方的严正立场。
在5月26日的发布会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已表示:中方在孟晚舟时间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美加两国滥用其双边引渡条约,对中国公民任意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还表示,加方应立即释放孟晚舟并确保其平安回国。
在加拿大大法官做出第一个裁决以后,美国司法部做出了一句话评论:美国感谢加拿大政府根据美加印度条约对此案的持续协助。
加拿大媒体近日统计,自2008年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的798个案件中,加拿大只拒绝过8次。彭博社26日报道称,5月27日的判决将是“孟晚舟获释的第一次机会”。
如果法官认为孟晚舟的“双重犯罪”成立,将会触发新一轮的法律程序,而上诉可能会使这一过程延长数年。
“案件周期被人为拉得更长了。”国内通信专家马继华认为,美国和加拿大可能就是想拉长审判周期,既不想放人,也不想真的引渡,目的可能是为了拖住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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