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活动邀请包括一线抗疫的医护人员家庭、家属参加抗疫的未检干警家庭在内的四组家庭参与。
昨日,最高检举行以“同舟共济 检护明天”为主题的网上检察开放日活动。图为小朋友们在检委会会议室体验会议上的投票表决。
开放日活动上,网友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提出“校园欺凌”等方面的问题,专家现场答疑。
在法治课环节,主持人带领参加活动的家庭做游戏。
5月30日,最高检第34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举行。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表示,越是特殊时期,越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爱。在回答网友关于“校园欺凌”相关提问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表示,学校应该给孩子灌输规则意识、公平意识,不能倚强凌弱。
新京报讯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了网上检察开放日活动。对于疫情期间有的未成年人受到违法侵害的情况,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表示,越是特殊时期,越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爱。
在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就未成年人保护提出意见建议。比如,继续深入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在全国层面推进各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明确专门学校学生转入转出程序;在儿童权益等领域探索公益诉讼等。
张军表示,让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能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也是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对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正在进行全面、认真、系统的梳理,逐条逐项认真研究,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把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长时间‘宅’家隔离,网络学习面临困惑,不仅给小朋友们带来心理压抑和焦虑,也让我们这些带孩子的父母、爷爷奶奶等‘大朋友们’感受到压力。有的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隔离、复工复产造成监护缺失,甚至还有未成年人在疫情期间受到违法侵害。”张军谈及疫情下监护孩子的困扰和面临的问题。
他表示,越是特殊时期,越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越需要凝聚社会力量,这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
张军透露,下一步,检察机关要以没完没了抓“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为牵引,立足检察职能,坚持监督而不代替,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群团组织等方面的沟通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据了解,每年六一儿童节前后举办开放日已经成为最高检的一个固定品牌,今年由于疫情等特殊因素,改为网上开放日。活动邀请包括一线抗疫的医护人员家庭、家属参加抗疫的未检干警家庭在内的四组家庭参与,采取全程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据悉,此次活动为最高检举办的第34次检察开放日活动。
■ 专家讲座
欺凌权利不对等 是强对弱的不公平对待
在开放日的专家讲座环节,不少网友都提及“校园欺凌”。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欺凌本质上权利不对等。转学的孩子、有口音的孩子,朋友较少、学习不好或者学习特别好的孩子容易被欺凌。被欺凌对象,轻度的会没有安全感、情绪暴躁,严重的会厌学、抑郁、甚至自杀等。
“很多人觉得欺凌是两个孩子打架,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宗春山说,打架多半是势均力敌,欺凌是强对弱的不公平对待,很可能是一群人对一个人的霸凌,会对被欺凌者造成巨大的心灵冲击。
一些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有不少声音提出进行刑事处罚,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学研究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表示,欺凌现象多发生在青春期,是成长的一个阶段,不宜过分放大校园欺凌。她建议,对最熟悉情况的老师应增加一项特殊要求,摸排学生有没有朋友、谁跟谁关系好等情况。一旦发现欺凌行为,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但不应该为了处罚而处罚。
两位专家表示,交朋友是防止欺凌的有效方式。“12岁之后,人开始性的发育,先是有同性朋友,接着是交异性朋友。父母也应该有意识帮助孩子主动结交朋友。”李玫瑾说。
学校要给孩子灌输公平意识 不能倚强凌弱
有欺凌一方的家长提问,什么原因导致孩子有欺凌行为?
宗春山提到,欺凌他人的孩子可能从幼儿园的时候出现了相应情形,家庭过分溺爱容易导致孩子欺凌他人。
李玫瑾表示,孩子在外的攻击行为往往是家庭中的映射,如果父母是善良的、不希望自己孩子去欺负别人,那么,父母对孩子出现行为问题的管教方式不应简单粗暴,而应该用讲道理、幽默、亲切的正面方式管教。“另外还有种情况,有些孩子被宠溺,家长放开手害怕孩子吃亏,从小告诉孩子怎么不吃亏,孩子只要不吃亏就满意,给孩子形成不好的性格。”她说,“这样一来,孩子在小学、中学不吃亏,但走到社会肯定要吃亏。人与人相处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暴力可能一时占据上风,但是失去大家对你的情感。”
李玫瑾认为,学校应该给孩子灌输规则意识、公平意识,不能倚强凌弱。
被欺凌者若缺乏及时疏导干预 易转为欺凌者
宗春山提醒,应该关注受欺凌者转变为欺凌者的情形。有的孩子受欺凌后没有得到第一时间处理,没有人及时倾听他的痛苦,对他进行安抚,甚至被欺凌后老师和家长的反应是“干吗欺负你不欺负别人”“谁让你这么怂”。“这使得受欺凌的孩子情绪没有得到解决,会让他们觉得社会就这样,因此用同样的方式反击。”
他在未管所等地调研时发现,很大一部分孩子之前都是被欺凌者,后来变成了欺凌者,“他们会觉得没人帮我,那我就用以暴制暴的方式反击。所以应该多关注受欺凌心理倾向的疏导关怀。”
李玫瑾认为被欺凌者往往在家庭内缺乏情感支撑回应,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是在学校。
“心理贫困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孩子不善言辞,没人和他交流,受到欺负后去诉说也缺乏勇气。”她建议,在学校设立诉说墙,进行录音,这样可以提供一个条件,让孩子不用面对别人倾诉,学校也可以接到倾诉的信息。
■ 链接
发现未成年人遭性侵、虐待须立即报案
日前,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9部门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简称《强制报告意见》),规定性侵、虐待、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立即接受;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公安机关在受案或立案后三日内反馈进展
《强制报告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报告责任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强制报告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检察机关要监督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此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报告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此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9类须立即报案的侵害未成年人情形
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新京报记者 王俊
A04-A05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郑新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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