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剑韬 曹国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金融业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发展
财务报表内容和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经营和财务可持续性受到重视。“促进财务报告更好沟通”,向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是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中心工作。2019年12月,IASB发布《列报与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包括:将损益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分为经营性损益、投资性损益、筹资性损益以及来自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共四大类,并增加“经营损益”“经营损益和来自一体化联营及合营企业的损益”“息税前损益”三个项目。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单独列示“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非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余额和现金流量,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前将修订,保险合同会计处理难度有所降低。2019年6月,IASB发布《修订〈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包括:一是将生效期延后一年至2022年1月起,与新《金融工具》准则(IFRS9)同步实施;二是允许具有重大保险风险特征并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贷款合同、信用卡合同适用《金融工具》准则;三是将保单取得成本在初始保单和预期续保保单之间进行分摊;四是将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适用范围由衍生工具扩大至再保险合同;五是简化资产负债表列报要求,可以保险合同组合为基础列报相关资产或负债;六是适用风险缓释选择权的相关合同和工具,可采用公允价值法确定新旧准则衔接日的期初余额。IASB拟于2020年中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最终修订稿,全球保险业将进入实质性的IFRS17实施和应用阶段。
出台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IBOR)改革的会计处理规定,保障改革前后金融业利率套期业务正常开展。国际金融危机后,一些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被操纵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FASB)2014年发布IBOR改革方案,提出2021年前以新的无风险基准利率替代现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IBOR改革意味着金融规则的重塑,美国、欧洲、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已启动相关改革。由于大量的存量金融合同如衍生工具、存贷款利率等与IBOR挂钩,改革将使部分套期业务无法继续使用套期会计对冲风险。为此,IASB于2019年9月对相关准则进行修订,允许企业在IBOR改革前继续使用套期会计。对改革后的会计处理,IASB拟于2020年发布相关意见。
将宏观套期从现行套期会计准则中分离,单独制定动态风险管理会计规范。《金融工具》准则规范了企业一般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但企业从事的动态风险管理活动(宏观套期)缺乏相应的规范,难以适用现行套期会计方法。为此,IASB拟建立以利率动态风险管理为对象的核心会计处理模型,按照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对动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会计处理。IASB目前正对具有不同资产负债表结构、不同利率风险管理策略、不同套期会计处理方法或处于不同监管环境下的银行机构进行调研测试,在此基础上形成讨论稿并向全球征求意见。
混合金融工具的“债”与“股”划分会计标准争议持续,拟从列报和披露入手改进混合金融工具的会计透明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实务中既有权益特征又有负债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越来越多,如何将其区分为负债或权益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已成为当代财务会计发展的一大挑战。IASB曾于2018年发布《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拟将符合时间特征和(或)金额特征的金融工具分类为负债,其余分类为权益。由于该方法在全球引起较大争议,IASB决定放弃该分类方法,改为重新研究并修订《金融工具列报准则》(IAS32),并改进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拟制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规定,不统一要求企业集团按市场价并表。IFRS已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但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仍未出台会计规范,为此IASB于2019年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提出一系列意见,主要包括:一是不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即部分采用现行价值法,部分采用账面价值法;二是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影响合并方非控制权益且合并方的权益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需采用现行价值法,否则采用账面价值法。IASB拟于2020年第二季度发布该项目的讨论稿。
商誉摊销法被搁置,商誉减值复杂性降低。商誉相关会计规则也在2019年取得积极进展。《列报与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商誉金额。为解决实务中商誉减值测试过于复杂、减值损失容易被操纵、减值披露不充分等问题,IASB拟于2020年初发布商誉和减值准则(讨论稿),主要变化包括:一是要求详细披露企业合并的相关信息,强化管理层对合并决策的会计责任;二是保留现行的只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暂不重新引入商誉摊销法;三是当年有减值迹象才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同时降低减值测试的复杂性。
新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分析
根据2010年4月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要持续保持一致。IFRS新准则发布后,我国通常需在1~2年内同步修订或制定,以确保新准则在国内外同步实施。为此,需及早分析IFRS新进展对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潜在影响,前瞻性地作出应对准备。
财务报表调整将增加金融企业业绩透明度,促进金融业回归本源。调整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机构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均将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分开列示,三张表之间的衔接性得到加强。一方面,现行利润表未按业务来源和性质对损益进行区分,容易混淆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收益。将利润表按照利润性质分四大类进行列报有助于清晰反映金融企业利润来源,促进金融业回归本源。新保险合同准则已体现该要求。另一方面,在报表附注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与我国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要求相似,将提升上市企业非经常性损益的透明度。
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将减轻对保险企业财务业绩的冲击,降低新准则执行成本。主要影响包括:一是将执行新准则的起始时间延后一年,增加金融保险企业的准备时间,更利于其审慎完成新旧准则过渡;二是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允许将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贷款合同、信用卡合同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避免了不同贷款业务适用不同会计准则的问题;三是平滑新准则实施后业绩的波动,如保单获取成本的摊销、扩大风险缓释选择权范围等规定将使损益更加平缓,允许将再保险合同利得抵销原保险合同首日亏损将减轻会计错配;四是降低新旧准则过渡成本,放宽了追溯调整的要求,简化了部分存量保险合同的过渡处理。
金融业套期业务将得到会计准则更好的支持,资管业务适用套期会计范围将扩大。我国金融企业的涉外贷款、债券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等涉及国外市场基准利率,IASB的新规定减轻了IBOR改革对我国金融企业套期会计、租赁会计、保险合同会计的负面冲击。目前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大多是以动态的投资组合而不是单个合同为基础,单独制定宏观套期会计准则,将解决该类业务的套期会计处理问题。随着LPR逐渐成为贷款定价基准,我国金融业对利率风险套期的需求增加。国际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动态套期有助于更好锁定价格风险。资管新规出台后金融企业资管业务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规定将扩大我国金融企业适用套期会计的范围,有效对冲各类风险对财务业绩的冲击。
较为严格的权益特征金融工具划分标准被搁置,商业银行仍可利用混合金融工具补充资本金。混合金融工具中“债”和“股”的划分标准至今难以达成共识,根本原因在于两种分类的会计和经济后果截然不同。IASB原计划采用较窄的权益观,将更多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如永续债、优先股等)划分为金融负债且以公允价值计量,从而加重资产负债的会计错配、加大财务业绩波动,对我国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造成负面影响。我国2019年制定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也需同步修订并严格权益认定条件。由于该方案被否决,混合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的范围暂时不会收窄,我国应加快推动商业银行利用永续债等混合工具补充资本金。
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的复杂性将降低,兼顾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和成本效益性的平衡。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金融业混合经营和跨国并购增多,金融控股集团并表成为金融会计的新难题。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统一以现行价值为基础进行合并并确认商誉。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ASB拟结合具体情况采用现行价值法或账面价值法,对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是有利的。我国目前对同一控制下企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合并,如果统一采用以现行价值为基础进行合并,现行价值的获取将面临较大困难(特别是非公开市场交易的企业)。但是,同一金融控股集团不同子公司可能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现行价值进行并表,在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性和可比性方面存在不足。
上市公司商誉“泡沫”有望减少,商誉减值会计操纵空间将缩小。商誉会计规则变化的主要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誉相关信息披露更严格,企业并购重组确认商誉需更加谨慎。二是IASB暂不重新引入减值法有利于稳定我国上市公司预期,减少商誉减值中的盈余管理行为。近年来,我国一些上市企业预期商誉后续计量将由减值法重新改为摊销法,一次性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导致利润“大洗澡”。三是商誉减值测试复杂性降低,上市企业不必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有助于增强商誉减值的透明度。
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存在固有缺陷,发展中国家应用机制不健全加剧其负面效应。从全球看,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不足且具有顺周期效应,容易加剧金融系统的风险传染。我国目前公允价值应用机制不完善,众多金融工具特别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成本高、估值技术不成熟、估值结果波动较大。例如,平安集团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后部分损益项目波动剧烈,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因此下降13.55%。IASB近期《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修订仅限于披露的目标和内容,不涉及具体计量规定的调整,新兴市场经济体仍未得到部分豁免。
第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过于复杂难以执行,未充分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的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金融企业对产品进行初始定价时需估计其预期信用损失并调整风险溢价。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试图从会计上提前考虑和确认各种风险,但从全球实施情况看,未来信用损失估计主观性较强、可比性不足,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还增加了会计处理复杂性。我国金融产品市场定价机制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应用所需的内外部环境不成熟,更容易成为会计操纵和盈余管理的手段。
第三,在资本管理和关联交易等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需得到有效协调。2019年7月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监管重心定位在资本质量和关联交易。资本管理方面,会计上主要依据《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对资本进行认定,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监管办法要求对集团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并表管理;不属于所控股机构,但符合部分情形的,也纳入并表范围;属于所控股机构,但股权为短期持有的,可不纳入并表范围。会计准则以控制被投资方决策的经济实质作为并表的标准,而监管办法从控股和风险两个维度判断,实务中并表范围会存在差异。关联交易方面,监管办法要求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认定以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为准。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所指的关联方控股层级普遍为两级,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可能达到三级甚至更多,可能导致股权链条末端的关联方未被纳入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变化巨大,对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影响和冲击具有众多不确定性。新准则对保险会计的影响具有颠覆性,宏观审慎和金融监管部门依赖会计数据的监管指标需相应调整,相关监管法规需要及时修订。新准则下会计处理复杂性大大提升,为避免对潜在金融风险的误判、漏判,监管部门亟待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由于难以清晰区分会计准则切换和实际业绩变化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绩“变脸”可能引发市场过激反应。新准则存在风险计量过于主观、折现率选择缺乏清晰标准等诸多缺陷,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盈余管理行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面临“偿二代”、资管新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保险合同准则等多项会计和监管新规的复合影响,可能激发“灰犀牛”事件。
第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未充分兼顾我国国情,监管部门未有效发挥在金融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应有作用。会计准则是经济规则的重要构成,在全球金融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会计准则制定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复杂过程。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基于发达经济体实际制定,部分规定在我国实施成本较高、执行效果不佳。例如,上文提及的财务报表内容和结构调整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又产生执行成本高的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制度需相应修订。与经济体量相比,我国对IFRS的影响力不足。IASB共有14名理事,新兴市场经济体代表只有3名,分别来自中国、巴西和南非。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在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俄罗斯银行业会计准则由央行制定,美国公认会计准则须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可,日本会计准则由金融厅(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批准,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主席由央行联合任命。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中,金融监管部分代表占比偏低。■
(责任编辑 刘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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