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被阻后,项目负责人“砸钱”“求助”当地村主任,这一“求助”前后共“砸出去”12万元。
施工受阻 项目负责人“砸出”12万“求助”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卢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302刑初480号,牵出了中国广核(003816,股吧)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新能源)一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行贿过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判决书显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利用其担任淄川区西河镇东岭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公司、个人贿赂款共计1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包含四个。
和讯网注意到,其中包括:2014年,淄川区西河镇东岭村村民卢某1以占用了其承包地为由,阻挠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风力发电项目升压站施工建设。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淄川区西河镇东岭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7月12日收受该项目负责人李某1所送人民币100000元后进行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后,其于2014年9月26日再次收受李某1所送人民币20000元自肥。
判决书还显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另外,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1、陈某等人的证言、收到条、扣押清单等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亦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均予以确认。
公开资料显示, 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经营发电厂的投资控股公司,于2014年10月3日在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三大分部运营。韩国的电厂分部从事生产及供应电力。其从事包括大山一期电力项目在内等项目。中国的电厂分部从事生产及供应电力。其主要从事风电及太阳能(000591,股吧)项目。管理公司分部从事向中广核及其附属公司营运的电厂提供管理服务。该公司从事风电、太阳能、燃气、燃煤、燃油、水电、热电联产及燃料电池发电以及蒸汽项目。
控股股东旗下子公司有员工贪污、受贿并存
值得注意的是,中广核新能源间接控股股东即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曾发生员工受贿、贪污并存的行为。
(来源:巨潮资讯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周来国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0104刑初761号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来国在任中广核风电公司工程建设中心新疆区域总监助理期间,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635455元,伙同李某某共同或单独受贿共计570000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后经庭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来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私自出售、骗取公共财物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另外,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10月19日,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工程事业部聘任被告人周来国为新疆区域总监助理,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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