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场判赔50万!苏宁体育诉“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宣判

2020-07-09 15:35:40 和讯 

  “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至此,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作品认定领域出现新突破。尤其在中超开赛在即的背景之下,肃清赛事盗版乱象以保障用户观赛体验的风向标来得正当时。

  2020年7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体育”)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浙江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侵犯“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7月17日,苏宁体育委托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苏宁体育认为,苏宁体育依法享有案涉节目“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的著作权权利,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未经授权传播案涉作品,侵害了苏宁体育公司就涉案赛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且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赛事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这无疑成为了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标志性事件,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肃清足球赛事侵权行为意义重大。

  一直以来,在我国体育赛事版权保护方面,维权难度较大。除了由于相关比赛多在节假日、工作日晚上甚至凌晨,两个小时直播转瞬即逝,尤其IPTV侵权需要在对应省份安装专线,购买电视、机顶盒等,因此因成本高、难度大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取证难,不过,最大的难点依旧还是作品性质认定的问题。

  “体育赛事转播类似电影制作,也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该适用著作权保护。因为直播体育赛事时,虽然每台摄像机的机位是固定的,但拍摄角度的选择和画面的切换,仍有摄影师及导播的创作在其中。”虽然早在2019年4月,苏宁体育法务中心知识产权部总监郭晨辉就提出体育赛事构成类电作品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体育赛事转播维权官司却因被认定独创性不够高而败诉。

  最典型的便是此前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侵权案,从2017年一直到2020年,最终还是因为版权性质认定问题而被驳回。而在苏宁体育,类似案件也还有许多。截至目前,苏宁体育发起一审待判决的案件还有300多件,取证侵权还未起诉的案件更是高达2700余件。

  由此可见,此次对于体育赛事作品的认定及判赔无论对赛事版权市场、对版权持有方还是对球迷用户都有着深远意义。

  从赛事版权价值的角度来看,体育版权收入是联赛的重要收入来源,甚至是部分球队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实现了有效保护,才能真正实现体育版权价值,支持产业发展。

  从持权方及用户的角度来看,对赛事版权的有效保护可以使持权方有效的策划更多版权变现模式,从而促使转播方投入更多更好的制作技术和专业人才,生产更好的作品,以便更进一步提升用户观看享受。

  而从整个体育产业发展来看,近些年来,全球体育产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程,足球赛事拥有广泛受众,极具商业潜力与社会价值,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支撑。在此背景情况下,法院认定该赛事节目足以构成类电影作品,三被告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该判决明确了赛事组织者的权利合法性和可保护性,有利于规范当下体育赛事领域的竞争秩序,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对维护体育版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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