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申万宏源已累计两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除此“丑闻”,和讯网还注意到,近年来,申万宏源旗下员工曾发生员工受贿、员工“侵吞”公司利益等“丑闻”。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今年两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今年以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两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0年5月7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0)苏0105执1186号,执行标的为109618。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020年03月24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苏0105执727号,执行标的为188012。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曾有业务部董事用其姐夫账号受贿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04刑初606号显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起,被告人边某某在担任现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期间,负责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2014年8月,边某某利用其负责推荐客户认购债券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姐夫朱某的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非法收受中恒通公司卢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边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边某某通过家属退出了人民币150万元赃款。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身为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边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曾有营销经理侵占公司800多万元
另外,申万宏源还曾发生员工侵吞公司利益的“丑闻”,而这是否暴露了申万宏源的管理问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04刑初899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2015年1月由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宏源公司”)合并设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8年4月,被告人黄薇经应聘进入原宏源公司,担任该公司上海浦北路证券营业部市场部经理等职务。
2010年9月,黄薇调任至原宏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妙境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妙境路营业部”,2015年变更为申万宏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妙境路证券营业部)工作至案发,担任该营业部市场营销部经理,负责管理市场营销部及证券经纪人等职责。
期间,黄薇作为市场营销部经理开发客户后获得的营销提成比例最高为30%,其管理的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后获得的营销提成比例最高可由黄薇设定为50%。
2010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黄薇在担任妙境路营业部市场营销部经理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及营销提成比例存在差额的情况,指使多名具有证券经纪人资质的人员先后与原宏源公司、申万宏源公司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将上述人员虚列为其管理的证券经纪人,并设定营销提成比例为50%。嗣后,黄薇将自己开发的客户挂靠于上述多名证券经纪人名下,并按照50%的营销提成比例领取收入,从而多领取收入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黄薇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周某某、钱某、杨某某、黄某1、刘某某、黄2、李某、陈某某、张某、徐某某等的证言,职工简历表、劳动合同书、职位说明书、员工花名册、营业部组织机构调整材料、资料汇总说明、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经纪人花名册、证券经纪人证书、客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黄薇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另审理中,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退赔了全部赃款。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薇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在审理过程中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已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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