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子公司泰永电气力揽四张发明专利证书的另一面:曾牵涉劳动纠纷案被法院强制冻结17万多、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支付赔偿金

2020-07-28 14:36:36 和讯网  林婧

  泰永长征(002927,股吧)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永电气)一下子力揽四张发明专利证书,看似创新力如此强盛的企业,却多次牵涉劳动纠纷案。

  近日,泰永长征发布《关于子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称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期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四张发明专利证书,并表示,上述发明专利证书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然而,和讯网注意到,看似创新力如此强盛的泰永电气,却多次牵涉劳动纠纷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发布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5执4050-4051号显示,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泰永长征子公司泰永电气力揽四张发明专利证书的另一面:曾牵涉劳动纠纷案被法院强制冻结17万多、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支付赔偿金

  该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罗雄、王广超与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266、2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下事项:一、被执行人支付王广超执行款117652.5元;二、被执行人支付罗雄执行款57328.7元;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上述两笔款项的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上述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足额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冻结并扣划了178293.92元(含两案执行费242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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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同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发布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5710号显示,原审判决:一、泰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扬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年薪制年度奖金30030.5元;二、泰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396元;三、驳回李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泰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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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判决,泰永公司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上诉人泰永公司答辩称,泰永公司不应当向李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396元,原因如下:1、李扬为公司高级人力行政经理,是部门的管理者及决策者,一审过程中泰永公司提交的案外人案件微信记录,即2018年泰永公司人员离职清单等均是由李扬直接对接及处理,上述事宜的处理均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此外,在制度管理方面泰永公司已在一审提交了李扬的岗位职责,在岗位职责中已明确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一审认定公司制度的修订,泰永公司没有明确工作量,这完全脱离实际情况,泰永公司岗位职责及李扬自身岗位已凸显其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公司制度予以合规化、正常化,但以上事宜李扬均没有采取主动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故公司可依据奖惩制度予以辞退。2、李扬要求支付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年终奖51034.19元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年终奖是公司依据其自身管理及业绩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或激励,且根据公司非营销系统绩效管理制度第9.2.6条的规定,新入职的年薪制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含辞退、自离、辞职,不享受奖励年薪,李扬为公司辞退人员,故依法不享受年终奖。3、李扬请求支付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任何依据,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李扬加班必须提交OA申请流程及加班工作内容,但其并没有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加班,此外,在其每月考勤当中均有其签字确认,并不存在任何的加班行为。

  据此,上诉人泰永公司上诉请求:一、泰永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2396元;二、泰永公司无需支付李扬年终奖30030.5元;3、判令李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泰永公司以李扬工作能力与工作岗位无法匹配为由解除与李扬的劳动合同,提交了罗雄、王广超案件的判决书、徐国涛闹事微信及邮箱记录、人员离职处理统计清单、《泰永人力资源部制度更新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但员工闹事、离职与公司经营状况、员工个人状况等多种因素相关,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员工闹事、离职系因李扬工作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而双方并没有约定李扬应在多长时间修订多少制度,《泰永人力资源部制度更新情况说明》载明李扬在职7个月时间内已经修订了5个制度,因此,也不能证明李扬能力不足或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综上,泰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扬存在能力不足或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的情形,泰永公司解除与李扬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外,关于年度奖金问题。李扬提交的《通话记录》和《中高层职位申请书》系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磋商过程,并不能证明双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李扬要求以上述两份证据记载的薪酬作为发放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扬上诉主张泰永公司应当支付其转正之前的年度奖金,对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扬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单》上李扬签名并按捺了手印,该通知单中记载的薪酬应系双方的约定,该通知单上载明,“转正后奖励年薪63594元/年”,转正后的奖励年薪按《薪酬管理制度》相关标准确定。因用人单位对年度奖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自主权,李扬亦签名按捺手印表示同意该通知单,因此,李扬在转正后方享有奖励年薪,转正后的年薪才按照《非营销系统绩效管理制度》计算。李扬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此,泰永公司应当支付李扬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奖励年薪35330元。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李扬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奖励年薪35330元;四、驳回上诉人李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泰永长征子公司泰永电气力揽四张发明专利证书的另一面:曾牵涉劳动纠纷案被法院强制冻结17万多、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支付赔偿金

泰永长征子公司泰永电气力揽四张发明专利证书的另一面:曾牵涉劳动纠纷案被法院强制冻结17万多、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判支付赔偿金

    即终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泰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396元;第二,驳回泰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上诉人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李扬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奖励年薪3533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显示,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500万人民币,全部由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永长征)实物认缴出资。即泰永长征100%持股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文中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任编辑:孙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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