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害用户信息”的话题登上热搜。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两个判决,判决的对象正是“微信读书”和“抖音”APP。
据悉,两起案件分别由不同原告起诉,两位原告均认为,两被告公司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来 源丨本文综合自:南方都市报·隐私护卫队(蒋琳 李玲 尤一炜 徐冰倩 马宁宁)、北京互联网法院、经济观察网、中国青年报等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两个判决引发关注,而判决的对象正是很多人使用的“微信读书”和“抖音”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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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隐私?
抖音、微信读书被起诉
图片来源 / 人民视觉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消息,两起案件分别由不同原告起诉。
两位原告均认为,两被告公司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他预先清空了手机通讯并不同意软件读取,但在“可能认识的人”一栏中,软件依然向他推荐了多年未联系的老同学、朋友等。
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关于保存期限问题,其为保证服务质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
黄某起诉微信读书案件中,黄某认为微信读书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腾讯公司认为,原告黄某并未证明微信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此外,微信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微信读书的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案件1: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信息?
法院判了!
据了解,微信读书软件是一款手机阅读应用,用户可以在该款软件上进行阅读书籍、分享书评等操作。
去年,原告黄女士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微信读书(版本号:v3.3.0)已经关联了上百个好友,而她对此并不知情,也不曾主动关注任何人。
原告代理律师、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定中解释,这是因为使用微信登录微信读书时,需一次性授权:
1)用户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
2)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
他强调,微信读书虽然在形式上获得了用户授权的点击,但这个功能设计本身属于“变相强迫”用户授权隐私和个人信息。
腾讯表示,微信读书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该服务需要获得微信授权,包括微信帐户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等)、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等。并且,微信读书在登录页面中向用户提示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并获得了用户同意。
对此法院认为,用户是否能够自主选择应在充分尊重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考虑选择对用户的实质影响等因素。用户不同意被收集某项信息就无法使用该应用,这是微信读书选择的运营模式,并且,微信读书不像微信已成为大众必不可少的社交软件,用户不使用不会感到明显不适,还可以在市场中选择其他同类产品。仅就本案中微信读书收集好友列表的方式来看,腾讯公司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默认展示读书信息
存在较高侵犯用户隐私的风险
黄某表示,在使用微信读书的过程中发现,即使她与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没有任何关注关系,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是她并不愿向他人展示的隐私信息。
对此,腾讯表示,展示用户的读书信息经过了用户授权。微信读书不仅在《用户协议》等文件中告知用户可以看到微信好友阅读、分享的读物及其读书想法,还在具体使用场景中对用户进行了提示。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腾讯表示,读书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是否属于隐私要看情况。“特别是其中的类似于读书时长不属于隐私,读书的书籍以及他的(读书)想法……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隐私”,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颖说。
而原告代理律师、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定中认为,用户使用微信读书时的读书时长,用户阅读的读物,以及用户没有公开主动发表的书评,包含了用户的阅读习惯,阅读时间,生活状态,乃至于政治立场价值观等多方面的信息。在本案中,属于原告不打算公之于众的信息,符合草案中对于隐私的定义。
对此,法院表示,虽然微信读书在用户协议中将读书信息描述为软件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你的书架”、“你正在阅读的读物”等信息,软件实际还展示读书时长等用户使用微信读书的主要痕迹信息。这些信息组合起来一定程度上可以彰显一个人兴趣爱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而这些恰恰是大量社会评价产生的基础。用户应有控制是否对外展示这些信息的权利。
在未明确告知用户的情况下,微信读书将用户的读书信息默认向有关注关系和没有关注关系的微信好友开放,与其他阅读应用只向自主建立好友关系的用户展示明显不同,不符合用户的合理预期,存在较高侵犯用户隐私的风险。
不过,法院认为读书信息不能笼统划入隐私范畴。原告被展示的《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不足以形成对原告人格的刻画,未达到私密性程度,不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属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判定: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权
腾讯需要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不同类型人群的隐私偏好不同,且互联网具有开放、互联、共享的特点,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对于隐私的界定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分析。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定,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不侵害其隐私权。
1、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
2、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3、微信读书产品设计侵害用户隐私风险较高,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
腾讯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
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
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
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
此外,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实习律师范钰表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还对案情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分析和认定,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她还表示,虽然法院在微信读书记录、好友列表等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信息等问题上存在不同认定结果,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腾讯方面不提起上诉的话,我方也不再上诉。”她强调,希望企业能够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数据收集使用行为进行反思和思考,“这是我们的目的之一”。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精神的案件。”
该案法官表示,希望能够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隐私保护作出有益的探索。
案件2:“不想App推荐前女友给我”!
抖音被起诉,法院判了
图片来源 / 图虫创意
昨天(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凌某某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庭审现场。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被认定属于个人信息,而抖音获取原告上述信息的行为被认定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但不侵害其隐私权。
通讯录为空,却被推荐好友
法院判定抖音删除原告个人信息
2019年3月,重庆法学博士生小凌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起诉抖音和多闪所属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称两款App在用户未授权的情况下,存在过度读取手机通讯录的情况。
小凌表示,2019年2月9日之前,他从未使用过抖音和多闪App,也从未在抖音和多闪上注册和上传他的任何信息,但这两款App却向他推荐了很多“可能认识的人”,大部分都是他的微信好友。
抖音的“关注”一栏,会向用户推荐“你可能感兴趣”的人。
“像‘前女友’这种关系,根本不想让它出现在我的好友列表中,抖音、多闪怎么能精准识别并推荐给我呢?”
深感隐私权被侵犯的小凌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两款App告知如何获取其“好友关系”,并赔偿经济损失六万元。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原告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原告的社交关系。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7月30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此案宣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通过抖音收集并存储的原告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抖音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
此外,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抖音获取原告姓名手机号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但不侵害隐私权
根据原告主张,该案法官分别对原告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和地理位置的属性进行了分析。判决指出,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但不构成隐私。
法官指出,被告对原告姓名、手机号码的处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9年2月9日前,被告通过向其他手机用户申请授权,收集并存储了其他手机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信息,其中包含了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时原告尚未注册使用抖音,被告是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了其手机号码。
第二阶段是2019年2月9日,原告使用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被告收集并存储了原告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在这一阶段,原告注册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被告收集。
第三阶段是被告使用原告第二阶段注册的手机号,与第一阶段从其他手机用户通讯录中收集存储的手机号码进行匹配,并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人。但被告在隐私政策中仅告知会读取原告通讯录后并向原告进行好友推荐,并非从他人通讯录收集原告手机号码并向原告推荐,因此不能视为已经告知并征得原告同意。
“本案中在原告未注册时,其不存在在抖音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被告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收集到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App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被告并未及时删除,直至原告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的系统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对原告该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官说。
至于隐私权,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姓名和手机号码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通常会向他人告知,一般不属于私密信息,且被告的三阶段行为均未侵扰到原告的生活安宁,因此不存在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未征得同意读取其他用户通讯录向原告推荐好友属侵权
该案的另外一大争议焦点在于:
原告的社交关系是否构成个人信息或隐私?
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在已知特定人的情况下,其社交关系应属于其个人信息。”
法官指出,原告与存储其信息的其他用户之间,存在手机通讯录层面的社交关系,通过对被告存储的数据进行查询,亦可以抽取汇总出原告与其他用户的社交关系列表。
因此,原告的社交关系应属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读取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存储原告的社交关系,并基于此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人。除前述构成合理使用的读取匹配行为之外,构成对原告该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不过,原告并未证明上述社交关系具有私密性,因此不属于隐私。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基于此种社交关系,向原告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原告生活安宁的侵扰。
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浏览隐私政策之前,其主页视频上方即显示了原告所处城市;使用手机号码登录后,主页视频上方同样显示城市信息,随后才弹窗询问是否允许访问地理位置。也就是说,无论原告是否同意、是否同意允许其访问位置,被告已经在询问前收集到了城市信息。
法官指出,位置信息能够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与该位置的精确程度并无直接关系。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不过,原告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被告据此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原告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两家公司做出不同回应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抖音会提起上诉。
据经济观察网消息,字节跳动法务相关负责人表示,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
如果用户希望删除相关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微信读书方面回应称,我们尊重法院判决。
腾讯方面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并称2019年5月底在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
腾讯还强调,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本期编辑 刘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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