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达到1.67亿人,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资者,被侵权后起诉成本高,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
今天(7月3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加大民事责任的追究,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称,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不敢违。
为什么设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分散起诉成本高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此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违法违规的成本还比较低。”焦津洪表示。
他认为,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除了加大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外,还应当加大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害群之马,不仅要让他被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他赔得倾家荡产。
此次,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焦津洪表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达到1.67亿人,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比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比较突出。
焦津洪表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就可以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可以大幅度降低受损害的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的门槛,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小额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集体诉讼制度如何实施?
——代表人诉讼“一次胜诉,众人获赔”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体通过代表人机制得以实施。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
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称,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特别代表人诉讼不同在哪?
——可省却诉讼中的举证负担
上述提到,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
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证券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什么是特别代表人?
根据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焦津洪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优势在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省却了诉讼中的举证负担。
此外,“默示加入”的方式能够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少成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
为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上述优势,司法解释以专门一节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公告、声明退出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义务等问题,切实保证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把好事做好”。
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怎么办?
——代表人诉讼采用特别授权模式
集体诉讼在实践中如何更好的实施?
首先要做到降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司法解释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集体诉讼往往周期长、成本高。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中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既方便双方当事人又利于程序的高效开展。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要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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