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1日电 据发改委官方微信11日消息,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两部门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储备制度,对减少国内钾肥资源消耗、应对化肥市场风险、降低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促进我国农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附则等9章42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及运行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实际运行中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二是明确储备规模及调整方式。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三是明确储备时间及网点布局。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布局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春耕肥储备期均为半年,其中救灾肥布局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
四是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所有承储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中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春耕肥投标。
五是明确监管部门及各自职责。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相关方面对钾肥和救灾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区域内春耕肥储备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统筹管理,按照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运行,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承储企业全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储备运作的效率效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原三项储备不适应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的问题。针对原有化肥储备制度分设、行政和经营成本较高等问题,将原有三项储备整合为一项,具体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三部分,统一承储企业招标程序和储备任务下达方式,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对钾肥、救灾肥和春耕肥在单项储备规模上根据化肥产需和进出口形势等进行动态调整;在储备时间上,对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对救灾肥和春耕肥储备时间安排互为衔接配合;在储备布局上,综合考虑粮棉主产区、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和农业用肥数量及生产运输能力,对三项储备库点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确定等。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商业储备制度。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目标,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监督管理细则,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权责分工,为相关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承储企业操作运营提供了清晰的依据,避免了权责不清带来的后续扯皮问题;进一步优化了储备考核指标,总体上降低了承储企业的储备风险和承储成本;在储备投放方面,明确了投放时间、补足库存等具体要求。(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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