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万宏源(000166,股吧)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再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截至8月11日,申万宏源累计三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今年以来三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近日,申万宏源又一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8月3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沪0104执2648号,执行标的为12375。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以来,申万宏源还有两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0年5月7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列为被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苏0105执1186号,执行标的为109618。
再有,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0年3月24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苏0105执727号,执行标的为188012。
有一固定收益交易总部副总曾受贿近700万
除了上述三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外,申万宏源还涉及其他“丑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胡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8刑终288号显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总部副总经理胡挺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与此同时,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胡挺时任北京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自营投资和财务顾问业务,为完成公司业绩,经他人介绍,承接了时任无锡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另案处理)私下运作的南京丰盛集团30亿元融资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后被告人胡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甲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民生银行(600016,股吧)苏州分行等相关方联系,落实了项目资金方、资金过手方等,确定各方费率以及付款时间、方式,最终促成丰盛集团30亿元融资项目,宏源公司依照约定收取9828888.89元业务费。在此过程中,吴某为让胡挺尽快落实相关资金方和过手方,并为其保守个人私下操作融资的秘密,许诺给予胡挺个人好处费700万元,被告人胡挺表示同意。
与此同时,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胡挺通过上海坤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挺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共计四次收受吴某用其控制的南京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所送好处费人民币692.5万元。上海坤山公司、挺友公司为此交纳税收21.7487万元。
根据上述判决书,案发后,被告人胡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赃670.751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胡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挺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挺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670.7513万元,予以没收。
针对原审被告胡挺的上诉,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胡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胡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胡挺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胡挺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希望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胡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当。
另外,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二审认定上诉人胡挺构成立功,综合考量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以及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及第二项,撤销第一项量刑部分。二、被告人胡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曾有营业部市场部经理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除了上述“丑闻”外,申万宏源还曾发生一营业部市场部经理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刑的“丑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张凯、王翔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赣04刑终205号,显示,原审被告人王翔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同年5月16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2017年4月26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述判决书显示,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凯、王翔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赣0403刑初337号刑事判决。
原审认定,2014年,原审被告人张凯、王翔约定合伙在柬埔寨成立公司盗刷他人银行卡。之后,原审被告人张凯通过朋友认识了能提供银行卡信息的余某(另案处理)。2014年12月初,余某与原审被告人张凯商量共同盗刷被害人冯某的银行卡,并约定了分成比例。余某通过他人得到了被害人冯某的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卡信息及密码后,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了原审被告人张凯,原审被告人张凯遂指使熊某和易某(均另案处理)制作出了被害人冯某的银行卡伪卡,两人在2015年1月10日左右经过查询发现被害人冯某的银行卡内进账300余万现金。同年1月12日,原审被告人张凯、王翔以及李大成(另案处理)安排张海洋、李绍文(均另案处理)在柬埔寨金边市金界娱乐城大酒店二楼附近一家眼镜珠宝店内将被害人冯某信用卡内的3019561.5元盗刷出来。后熊某在张凯和王翔的安排指使下,通过柬埔寨金边市的一家名为“中国在线超市网吧”的商家(系地下钱庄)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上述赃款中的37.25万美元分汇至张凯(30万美元)、李某2(3.6万美元)、李某1(3.65万美元)三人指定的国内个人账户上。事后,原审被告人张凯转账42.5万元人民币赃款给余某,并利用赃款帮原审被告人王翔归还欠款1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分给王翔现金4万元。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王翔归案后,其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凯、王翔通过非法获取的银行卡信息伙同他人制作伪卡,以向商户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通过商户POS机刷卡并套现他人资金,实施信用卡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凯、王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王翔在共同犯罪中相对其他主犯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翔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翔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审被告人张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二、原审被告人王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原审被告人张凯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原审判决书确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证据之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凯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上诉人张凯、原审被告人王翔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上诉人张凯的家属与被害人冯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冯某出具了谅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维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刑初3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张凯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上诉人张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王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刑初3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张凯的量刑部分,即判处上诉人张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三、上诉人张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04刑初899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2015年1月由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宏源公司”)合并设立。另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16日,注册资本为4700000.000000万人民币,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认缴出资47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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