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记者韩亚栋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我国法律已作了哪些规定?就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工作,目前有哪些举措,下一步有什么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同志接受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记者采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介绍,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表明了党中央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阐述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意义,指明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路径和方向,具有非常重要的针对性、指导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传达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明确要求按照“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要求,抓紧研究提出立法工作方案,高质高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决定成立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正在对国内外有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相关立法、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研究。
张桂龙介绍,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农业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和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3年年初就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浪费之风务必狠刹”,号召“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中办、国办2014年专门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相关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国家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今年制定的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列为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张桂龙表示,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制止浪费行为的原则规定和要求,但比较分散,系统性、针对性、集成性还不够强。下一步,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就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问题认真研究、深入论证,通过多种立法、决定等形式,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在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修改中分别作出有针对性规定。我们将在具体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强化管理,有效减少损失浪费;特别是在餐饮消费环节,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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