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上市,违者罚款30万-100万

2020-09-07 19:36:50 和讯名家 

导读: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方式上市,也不能被上市公司收购。违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万-100万。

 

据教育部官网消息,9月7日,教育部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称,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七十五条。第三章关于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征求意见稿指出,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一)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

(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的;

(三)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的。

征求意见稿还称,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各类收费应当专款专用。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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