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8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罚款26万元,同时,相关人员王洪亮、于焕被分别罚款1.1万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公布的显示,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非个体工商户类的单位特约商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警告并处罚款26万元。
罚单长银罚字〔2020〕18号显示,王洪亮,时任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对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罚款1.1万元。
罚单长银罚字〔2020〕19号显示,于焕,时任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反洗钱专员,对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罚款1.1万元。(中新经纬APP)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