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行动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支持广州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港澳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
支持在穗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2020年8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解决港澳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身份限制,消除了港澳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门槛。
自2020年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所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受原有规定的限制,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便可在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同一港澳银行在同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再次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上述材料。
目前,为香港居民提供大湾区置业按揭或物业融资服务的银行,包括:中银香港、工银亚洲、东亚银行、建行亚洲、创兴银行及南洋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亦积极筹备推出有关服务。
附全文: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 深圳证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见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0〕51号),进一步推进广州金融开放创新,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推动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和平台建设
(一)加快推进机构设立。
1.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落地,积极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穗落户政策兑现落实,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交易所落地及交易品种研究储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南沙区政府)
2.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打造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南沙区政府)
3.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南沙区设立经营机构;推动在南沙区设立港澳保险服务中心,为在内地工作或居住并持有港澳保单的港澳居民提供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售后服务。支持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引入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广佛全域同城化等重大战略部署加快落实。(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沙区政府)
(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
4.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参与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平台,推动广州绿色金融创新经验向粤港澳大湾区复制推广。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并逐步向国际标准接轨,进一步吸引国际投资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5.推动组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搭建粤港澳三地金融业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信息平台,集聚粤港澳三地金融资源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与金融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碳排放权及其他环境权益交易,稳步推进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基于林业碳汇的生态补偿等碳金融业务创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外汇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7.成立广州绿色金融研究院、广州绿色金融协会、广州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优化绿色金融产融对接系统,提高绿色金融产融对接效率,探索接入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绿色项目,并推动系统向大湾区金融机构开放,推动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共享。提升绿色金融研究水平,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政府)
8.鼓励更多在穗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广州绿色企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三)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9.支持在穗银行根据广东省银行展业自律机制推选的优质企业名单,针对名单内企业,凭其提交的支付指令,直接为其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境内支付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10.用好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展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政策,支持处于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规模内借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四)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11.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推动银行业务模式创新,在单证审核和业务流程上为个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市商务局)
(五)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
12.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13.允许广州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在穗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六)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
14.积极总结南沙自由贸易(FT)账户试点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扩大试点银行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
15.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建设试点研究,按人民银行总行部署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方案制定等工作,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稳步推进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做好业务试点运行监测和评估,在人民银行总行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银行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
(七)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16.配合人民银行总行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跨境理财通”试点落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17.在广州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
(九)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18.支持在穗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
19.支持广州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港澳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
20.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21.支持穗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十二)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22.支持在穗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3.支持广州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24.继续推进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在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南沙区政府)
25.支持广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支持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QDLP/QDIE试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南沙区政府)
26.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十四)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
27.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包括境内居民因到港澳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港澳地区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可兑换的经常项目交易,进一步明确政策指引,指导在穗银行提供便利的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
28.在依法前提下,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五)扩大银行业开放。
29.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新设内地法人总部、分支和专营机构等方式在广州拓展业务,按照内外一致原则促进其发展并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0.支持境外银行在广州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与外资机构合资在广州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广州设立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专业投资子公司;鼓励外资在广州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扩大证券业开放。
31.支持在广州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提升广州证券基金期货业对外开放程度。(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2.探索研究在广州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
33.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广州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广州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依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南方总部,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研究设立投资项目权益转让平台。(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4.支持在穗证券金融机构开展并购重组和海外业务,积极开发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跨境投融资产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35.针对大湾区居民和企业需求开展跨境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和产品创新,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依托港澳金融市场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试点及基金互认工作。(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七)扩大保险业开放。
36.支持在广州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广州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广州设立经营机构。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广州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广州设立的理财公司。(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7.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广州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8.支持在穗保险机构与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39.鼓励保险机构基于粤港澳大湾区重疾发生率表以及区域健康医疗经验数据,探索开发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产品。支持搭建医疗保险便民服务平台,为大湾区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保直赔、健康管理、疾病预防等服务,改善居民就医结算体验,提升医疗综合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0.支持广州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41.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在广州设立区域总部或平台,搭建服务大湾区发展的国际再保险、大宗保险项目招投标等业务平台。支持航运保险要素交易平台发展壮大,研发大湾区创新型航运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沙区政府,越秀区政府)
四、推进穗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八)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42.在依法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引导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金,稳妥有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湾区办)
(十九)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43.允许广州企业依法以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二十)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44.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广州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证监局)
45.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穗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46.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二)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47.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鼓励广州风投机构联合港澳投资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依托广州(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天河基地,助力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州基地作用,支持湾区内科创企业融资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天河区政府)
48.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化、持续化发行,积极运用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工具,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推动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与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等境外机构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以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为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49.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三)大力发展金融科技。
50.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探索跨境电商贸易融资的金融科技创新,丰富应用场景,逐步形成跨境融资信用服务体系,促进市场主体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1.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系统,深入开展行业内业务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在满足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的条件下,将有关数据逐步纳入共享范围并依法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2.加快推动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探索设立粤港澳金融科技联合实验中心,积极打造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生态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在穗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纳入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和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整合内部数据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改造信用评价模型、提高营销获客能力、提升贷款投放效率,改进对大湾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53.持续推动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大湾区城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稳妥推进大湾区公共交通等领域跨境支付的便利化措施,不断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安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在广州推进境外人员境内移动支付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54.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四)加强穗港澳金融监管合作。
55.推动建立大湾区金融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防范监管套利。建立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的金融监管信息互换和应急处理等机制,依托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强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跨境监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6.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7.强化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做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各区要参照市层面设立区级金融风险专项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各区政府)
58.加强穗港澳三地人才交流合作。大力实施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从业的港澳金融人才申报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在穗金融机构加强为穗港澳三地人才提供服务、开发创新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企业积极引进港澳金融高管及专业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港澳办,市人才办)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
59.完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强化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监测,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提升风险防范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0.利用金融科技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不断加强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建设,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提升开展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运行安全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61.完善广州与港澳地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机制,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等机制,开展跨境创新型金融项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加强穗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62.加强穗港澳三地金融管理、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组织的信息交流、业务沟通、职能合作,建立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监管协商合作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3.推动建立健全穗港、穗澳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机制,落实《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以调解为主体、与国际接轨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纠纷跨境多元化解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4.加强穗港澳三地金融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推动三地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教育和居民财经素养教育协同、创新、发展。进一步明确辖内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要求,完善投诉处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压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5.推动穗港澳三地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组织加强联系协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推动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的结果互认,建立消费者宣传教育资源的共享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66.支持广州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建成与港澳和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研究推动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国际仲裁院)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参照国际高标准实践,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增强案件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为推动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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